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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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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本主题由 吴昕蔚律师 于 2008-3-28 00:11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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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6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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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
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在此规定中,对于民事侵权中的精神
损害赔偿
范围,方式等作了相关规定: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注意,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一直是存在争议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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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家对公民精神权利的进一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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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8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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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请问?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对方认定为十级伤残,是否可以申请赔偿精神抚慰金?我是否可以用第四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为由而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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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一般不支持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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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具体一点,比如说根据**法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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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构成伤残等级了,那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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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说法不同而已,在残疾赔偿金中就已经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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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现在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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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说法不同而已,在残疾赔偿金中就已经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金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把精神赔偿解释那条否了,"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己定论为为劳动能力丧失说和收入损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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