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和上海法院针对车辆受损贬值费作出完全相反判决
看到两个关于车辆受损贬值费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完全相反,两地法院观点也有很大差异。一个是上海的案件,另外一个是天津。
上海案件情况:时原价12万元的POLO车在三车追尾事故中受损,重修后经二手市场评估贬值4万余元,车主要求肇事车辆单位赔偿爱车的 “贬值费”,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车主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一审法院观点是:陈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约定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交通费1.2万余元,某汽车出租公司赔偿律师费1500元。同时,法院认为受损车辆经专业维修已恢复原状和原有的使用功能,故对于陈女士赔偿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女士不服原判,上诉称车辆经过大修后与原车性能不可能无异,实际未恢复原状,故坚持要求获得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二审法院观点是: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法律上之回复原状,其内涵为回复应有状况,而非绝对的原有状况。因商业价值差额只在出卖汽车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汽车出卖为条件,车辆若不出卖仍保留自用,则无贬值损失可言。就本案而言,因不存在车辆原已出卖或正议价出卖,抑或有出卖之意图的事实,故陈女士就贬值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据此,上海一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案件:天津河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两车相撞的民事案件,在天津市法院中首次认定并支持无过错车主提出的“车辆贬值费”。 法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天津市中信岳华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贬值数额进行了评估,结论为10700元。庭审中,被告对“车辆贬值费”要求表示不能接受,不同意赔偿该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这份评估报告真实、客观,10700元的“车辆贬值费”应该得到支持,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
两个撞车案件,在同样的问题上得到了完全相反的结果,中国的法制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这个车辆贬值费上面,支持贬值更能得到大家的支持。我们知道,任何新的商品,用过了就会贬值,如果受到损害之后,再出售降更加厉害。虽然车主没有将车辆出售,但是,车辆因受损贬值是每个人都能认同的道理。所以,但从大家的观念上看,支持贬值费应当是符合大家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