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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还款,自愿当被告

诚信还款,自愿当被告

轮胎店老板讲诚信愿意还款,却因不能确定债权人而烦恼不已

借款人为了结债务期望当被告

□南国早报   何可寒 通讯员 欧继仲 覃文峰

    经营一家轮胎店的陈环欠有3万元债务,他曾经多次想还款,却因为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而烦恼。为此,他不得不通过打官司找出真正的债权人。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为陈环“找到”债权人,了却了陈环的心愿。

借贷出现纠纷

    陈环租用黄爱玲的房屋经营轮胎生意,期间因经营需要融资,多次通过本轮胎店的出纳员黄小小向他人借款。

    2005年2月27日,黄小小帮陈环借得7万元,说借款全部是黄强的,让陈环写了一张7万元的借条给黄强。事后黄小小没有把借条交给黄强,而是自己写了张5万元的借条交给黄强,7万元借条由她自己保管。

    7月3日,陈环让黄小小通过银行偿还黄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千元,黄小小向黄强要回自己写的借条,同时把陈环写的7万元借条还给了陈环。7月30日,黄小小又在陈环的账户中存入1万元,并向陈环表明借款是黄强的,将这笔借款连同2005年2月27日借款7万元中尚未偿还的2万元一起,让陈环于当日写了一张“今欠黄强人民币叁万元,每月付利息肆佰伍拾元正(450元)”的欠条。

    “2006年下半年开始,房东黄爱玲、借款人黄强,还有已经辞职的黄小小都来索要借款和利息。”陈环说自己被弄得一头雾水,最后为了不让这些曾经帮助自己的人关系闹僵,同时也让还款落到实处,他建议3人以自己为被告到法院起诉,通过法庭调查和判决认定真正的债权人。

    谁是真正债权人?

    事后房东黄爱玲、借款人黄强将陈环作为被告,黄小小作为第三人诉上法庭。

    黄爱玲说,借款是她从存折内提取2万元交给黄小小借给陈环的。2005年7月30日,她又将现金1万元通过黄小小借给陈环,上述共计3万元。黄爱玲表示,因为自己是陈环的房东,不愿意让陈环知道她是出借人并收取利息,所以同意黄小小把出借人写为黄强,黄小小在拿到借条的当日便将借条交给自己。因此,自己才是这笔借款的实际出借人。

    黄小小辩称,陈环在2005年2月27日借得的7万元,其中5万元是堂哥黄强的,2万元是她自己的,后来她自己又借给陈环1万元。由于自己是陈环的出纳,不好意思向陈环要利息,所以才借黄强之名让陈环写下借条。过后她不慎丢失了借条,恰巧落到黄爱玲的手上,自己才是真正的债权人。

让诚信得到张扬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环作为本案借款的债务人,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黄爱玲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向法庭提交了陈环书写的借条和其从信用社领款的凭证,其领款2万元的日期和存入陈环账户的借款日期相同,且无证据证实其持有的借条是通过窃取、骗取或拾得他人遗失的借条等非法手段所得,其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因此本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应认定为黄爱玲,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黄小小主张本案债权应由其享有,但她3次向法庭叙述本案借款的资金来源时明显相互矛盾,提供的证据与其主张关联性不足,且陈环借款当时其作为陈的出纳,陈所借的款多次由其经手办理,现其主张本案借款的债权人是其本人,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黄小小以黄强的名义从陈环处领取的借款利息5850元,因陈环是通过黄小小借款,并不知道借款的真正债权人是谁,其支付利息给黄小小应视为是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而黄小小取得5850元利息款无合法依据,应由其返还给原告黄爱玲。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陈环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黄爱玲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限第三人黄小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黄爱玲本案借款利息5850元。

    接到法院的判决书,陈环长长舒了一口气,自己终于找到了真正的债权人。(文中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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