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转让车辆未过户,肇事责任车主担

转让车辆未过户,肇事责任车主担

转让车辆未过户肇事责任车主担
  

  
               黄女士将自有的摩托车转让给他人,却没有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转户登记,结果该车辆撞倒行人后逃逸。在未查获肇事逃逸人及车辆的情况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11月5日判定黄女士赔偿受害人的损失6254.84元。

    1月26日7时,黄德茂行走时,与一男性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黄女士)发生碰撞,黄德茂受伤倒地。该男子将黄德茂送至北湖门诊部后,驾车逃逸。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肇事逃逸人及车辆。

    因赔偿问题,黄德茂将车主黄女士告上了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黄女士辩称,摩托车已在车辆肇事前转让给他人,但未能提供转让协议

    法院认为,黄女士作为肇事号牌摩托车的法定车主,虽然主张已将该车转让给他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因此,认定黄女士对该车的运营支配权、使用权及受益权尚未实际脱离,在肇事摩托车驾驶员身份不明的情况下,黄女士仍然应对本案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治快报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