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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查账目,起诉讨要知情权

股东不得查账目,起诉讨要知情权

股东不得查账目,起诉讨要知情权
  

                              一公司股东认为自己的知情权被侵犯,遂向法院起诉。11月5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履行给这个股东查阅账目的义务。

    2001年,李某与邝某各出资15万元注册成立了升龙骅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邝某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公司监事,任期5年。但升龙骅公司开业以来,在邝某的主持下,不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经营,不召集股东会议,不通报经营和财务状况。李某多次提出要求查账,整改公司机构,但屡遭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讨要知情权。

    法院认为,李某是公司合法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有权查阅公司账目,遂宣判升龙骅公司向李某提供2001年2月12日至今的全部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进行查阅。(黄爱平)------ 法治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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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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