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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妻死亡,医院有无过错?

丈夫拒绝签字致孕妻死亡,医院有无过错?

昨晚7点55分,检察日报以《妻子难产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为题头条报道一名湖南籍男子因为拒绝签字导致妻儿双亡的事情后,立刻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来自全国的几十家媒体纷纷对此事进行了跟踪和报道。

            赵立强是这家医院分管临床的副院长,他亲历了整起事件:“昨天下午4点左右,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到了我们这里。到医院来时,孕妇的情况已经非常危险,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手术。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丈夫却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记者了解到,虽然在场的几十名医生和护士反复对这位名叫肖志军的34岁湖南衡阳男子讲述孕妇的状况和必须进行手术的理由,但他始终坚持不签署手术通知单。随后,110警察也来到医院,医院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病人甚至当场表示: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给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劝说都毫无效果,该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了一会儿,他开始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最后,他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产手术,后果自负。”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急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认定其精神毫无异常。急救过程中,医院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她的其他家人;另一方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有急救药物和措施,在呼吸机不起作用情况下,轮番对其进行心脏按摩。晚7点20分,医生宣布这位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顾问: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胡文中是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的法律顾问。“在这起事件中,医院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没有进行手术完全是因为病人家属拒签手术通知单造成的,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医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对于这是否属于见死不救的质疑,胡律师认为完全不对。“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胡律师指出,《医疗事故挂历条例》也规定因为“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胡文中表示,在对孕妇抢救过程中,院方反复向肖志军介绍孕妇的病情和必须手术的理由、不采取手术的后果,完全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在没有办法进行手术的时候,采取了所有能采取的急救药物和错施,造成的严重后果“完全是因为肖志军拒签手术通知单所致”。

          法学专家:对病人生命权的救济措施机制需反思

     肖志军拒签手术通知单导致两条人命失去抢救的机会而最终死亡,引发了法学专家对于病人生命权救济机制的思考和讨论。

      按照我国现行的医疗法规,医院在实施手术时,必须征得病人或者其家属、特定关系人等的签字,这是对病人就医权的一个保护。但有法学专家也指出,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特殊情况下,病人的生命权无法得到完备的保护,需要对现行的规定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一个人的生命权不能像这起事件一样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这位法学专家指出,比如可以采取一些对医院实行免责的措施,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医院可以实行手术而不需要承担责任,把医院从现行的规定中解放出来,“毕竟救人始终是第一位的”。

    也有人认为,医院和法院是两码事,法律是必须遵守的,手术是特殊的医疗服务,必须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

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袁正兵 吕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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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不签字不手术”是霸王条款,太死板

医院的“不签字不手术”是霸王条款,太死板


    医本仁术,医者父母心,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天职。然而,医院在信息不对称,患者难以做出合理判断的情况下,用“不签字,不手术”的方式对待患者,不仅冷漠荒唐,而且是霸王条款。
  20日下午,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11月21日正义网)

  两条鲜活的生命,因为冰冷的规定而枯萎啦,这怎能不让人扼腕叹息,悲痛不已呢?这怎能不令人怒发冲冠,义愤填膺呢?诚然,孕妇的丈夫简直就是五百铜钱两处分——一个二百五,他如果签字的话,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啦,他无疑应该受到人们的唾骂。然而,医院能把责任一推六二五吗?加入医院能够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不用患者家属签字就施行手术的话,孕妇和孩子还会命赴黄泉吗?

     众所周知,2002年8月,国家卫生部出台一份关于《病历书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其中核准了统一的带格式化性质的“手术同意书”。对于手术前签字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原则上一定要病人自己签字同意,如果在病人的行为状态不允许的情况下,要委托家属的,一定要有委托书以及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才行。凡是去过医院需要手术治疗的病人或家属,都要履行“病人或者家属签字”这样一个程序,其实,绝大部分患者或家属都是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下那份“手术同意书”的。

     在我看来,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按卫生部门的说法,签字是让患者选择,而选择的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而“手术同意书”显然不是“选择”而是“决定”。患者的签字也仅仅能够证明医院的告知义务已经完成,而并非双方合同的签署。我个人认为,医院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应该是对病情和治疗方案知情的一种认可,需要如何治疗应该由医生说了算,而不是让患者来决定是否动手术。“手术同意书”是国家法律及相关规范设定的医院义务,即满足患者知情权的义务。显然,“手术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出现过失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是观之,逼迫患者或家属在手术前签字,无疑就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这样方式不改变的话,类似的悲剧怎能停止上演呢?   红网---毕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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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的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

丈夫拒不签字手术致死两条人命

       正义网   ( 吕卫红) 今天早晨8点左右,这位男子又来到朝阳医院(西区),他在昨天妻子去世的病房门外徘徊,口中念念有词地说:“我的孩子啊,两条人命啊!”。见到隔壁病房出来的昨天对他好言相劝的熟悉的病人,他过去紧跟着想倾诉一下内心的悲苦。他说自己是湖南人,和妻子是老乡,在鲁谷附近工地打工。现在妻子死了,他想让医院准许他把妻子的尸体运回老家安葬,坚决不能在这里火化。在走廊哭喊了一会儿,值班护士过来将其劝走。

         据了解,这位男子名叫张六,昨天下午4点左右,怀孕9个多月的妻子感觉呼吸困难,于是在张六的陪同下来到附近的朝阳医院(西区)。经门诊检查后医生发现其妻子肺部感染,心脏也不是很好,体内缺氧50%胎儿的生命非常危险,立即安排其住院手术治疗。在给他办理欠费住院的过程中,医院就开始为其妻子剖腹产做准备,然而让所有人没有料到的是,张六坚决不在手术告知单上签字。他的理由是:“我妻子是感冒,用药治疗就会好转,还可以自己生孩子,以后我还要生二胎。如果我签字了,医院就不给用药治疗了。我没钱。”


          面对众人的劝说,张六只是一声不吭。由于情况紧急,主治医生已经随即赶来的院长等决定就地准备手术,晚上6点左右,2病室的其他床铺全部挪走,手术器械随即运来放在急救的呼吸机旁边,一身手术装备的医生、护士严阵以待,只等张六一签字立即开始就地手术,无奈张六软硬不吃,任凭别人将笔放在他的手中,他却张着右手一脸茫然地直视前方。


         对于张六近乎失常的表现,医院叫来精神病科主任以确认他的神智是否情形,令人吃惊的是,张六不但一直神智清醒,还非常“警惕”。随即赶来的八角派出所110警察让其出示身份证时,张六还反问:“你们是那个派出所的?八角?这里可是属于鲁谷!”


          在用尽所有抢救办法之后,医生在晚7点十几分宣布孕妇死亡,所有在场的医生、护士、病人、家属们都非常难过,一名主治医生在停下心脏按摩后难过地流下眼泪。晚11时左右,张六还在病区徘徊,大声哭泣,要求医生剖开妻子肚子,抱出“还活着”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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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亡续:男子试图推卸责任

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亡续:男子试图推卸责任 

            (正义网记者吕卫红)今天下午6点左右,这名男子又来到医院住院部小卖铺打电话,这时候等待在此的很多记者一拥而上围住他进行采访。让记者大吃一惊的是,该男子竟然在电话里面哭哭啼啼地对电话另一方的人说:“医院不给治啊,不给用药啊!”。

         小卖铺的人看到形式混乱就把众记者“请”了出去,店主人怏怏不乐地说,这个男子来了几次,打电话都没有收过他的钱。“他也真可怜啊!全身就10块钱,谁还会要他的钱呢,他每次走还拿点东西吃,有时候拿瓶水喝。”


据小卖铺的店主人介绍说:这名男子昨天在妻子死亡后,来这里打过两个电话。其中一个应该是给女方家长。让店主人吃惊的是,据男子与电话另一端的交谈,才知道该男子并没有与“妻子”注册登记。女方家长也并不知道他是谁。他先简单地给女方家人介绍了自己:大意是女孩与家里关系不好,有次准备卧轨自杀,他看到了之后将其救下,两人从此生活在一起,大约三年的样子。女方家长问他是否结婚,他说他们结婚了。女方家人问结婚女孩为何没回家取户口?他说他们拍相片了。


据下午向护士了解,以及早晨他给记者的“倾诉”得知:34岁的他和妻子在附近打工,自己跟着工地走,妻子给工地洗碗。妻子怀孕后,由于没有钱,穷的厉害,一直就没有在任何医院认真检查,更没有建立围产档案。大约两周前,妻子感染重感冒,一直就在一家私人诊所看病。随着病情加重,妻子从普通感冒变成严重心肺衰竭,昨天上午,私人诊所的医生眼看病人生命垂危,只好将病人转移到朝阳医院(这名男子连打车的钱都没有)。


       记者问护士,这名孕妇是否清醒,或者说智商是否正常?护士说也没发现什么特别可疑的。只是孕妇自己说是怀孕9个月,而医生给她检查,发现她已经妊娠41周,属于过期未生的。护士说,她先被送到呼吸科,医生发现其已经全身水肿,随时有生命危险,立即将她转到妇产科准备剖腹产。


         下午6点,该男子随众记者来到医院410会议室,朝阳医院西区的院长接待了记者们。该男子对记者说,“我妻子就是困了,她想睡觉,可是医生说赶快抢救,不让睡。刚来的时候先按她的肚子,结果她就吐血了,我不签字是不相信医生的治疗方法。”当记者是否后悔没有签字,他思考片刻,“狡黠”地说,“我后悔把她送到这家医院,他们治疗的方法不对。”回答的思路之清晰,措辞之委婉令现场的记者自愧不如。

         据了解,女方的母亲正在从广西老家到北京的途中,该男子声称要求法医鉴定,还自己“清白”,试图把自己延误救治的责任推卸的一干二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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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法律责任,是否构成过失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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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的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如果一病人送到医院已病危,而一时找不到家属或家属正在从遥远的地方赶往医院的路上,但医院一定要等到病人家属到签字同意才做手术,岂不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如果这一滞后的制度不改进,将来不知多少病人还要为这一落后的制度付出生命的代价?
法律人,真诚为你遮风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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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律,其实也没有对“不经过病人家属”的手术所须负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其实是给了医生更多的选择权,同时,也给了他们更多规避责任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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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签致孕妻死续:是否过失杀人专家看法不一

丈夫拒签致孕妻死续:是否过失杀人专家看法不一


  北京晨报  刘墨非等 



昨天,李母在派出所等候接待。





一连数天被“围追堵截”,肖志军倍显憔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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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上开始,更多的媒体聚集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死者李丽云的母亲身边不断变换着采访者,她悲痛欲绝,一遍遍地向询问者讲述自己的遭遇。肖志军也被记者们簇拥着,神情呆滞,机械地回答着问题。当肖志军得知李母已经到派出所报案时,只是淡淡地说:“我后悔没签字,如果判我杀人,我认罪。”今天,李丽云的父亲将赶到北京。

肖志军精神已近于崩溃

昨天早上,记者在朝阳医院门口见到了肖志军。和三天前相比,他像变了一个人;目光呆滞,眼角挂着污物,脸上很脏,带着几道抓痕。他的背更驼了,因为没有一点精神,显得异常憔悴,整个人仿佛脱了人形。

肖志军准备去吃早饭,但在医院门口就被记者截住了,是刚从外地赶到北京的记者,依旧追问他为什么不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肖志军机械地回答着问题。旁边围了不少路人,对着他指指点点,多数是在责备,有的甚至是咒骂。肖志军有时转头看看旁边的人,目光很茫然。

大约半小时后,两个自称是肖志军朋友的人将他拉出人群,并请求大家不要再追问,让他休息一会儿,随后两人将肖志军带走。

下午,记者再次见到了肖志军的两个“朋友”,这两人亮出了真实身份,他们竟是南方某报的记者,将肖志军带走后专访了几个小时。事后肖志军说,自己在北京无亲无故。

死者母亲到派出所报案

因为李丽云的父亲要第二天才能赶到,李母一个人面对突然的变故和媒体的轮番采访有些不知所措。

昨天下午,在采访的间歇里,李母向周围的人咨询如何起诉肖志军。有人无意说了一句:“你知道他现在在哪儿吗?”李母说不知道,每次都是肖志军自己来,不知道他在哪儿,也不知道怎么和他联系。说完这句话,李母好像猛然想到了什么,大叫:“他不会跑了吧!我要警察抓他。”李母忽然决定去派出所报案,她要警察控制住肖志军。当别人问告他什么罪时,李母愣了一会儿才喃喃道:“他害了我女儿。”

昨天下午两点,李母来到鲁谷派出所报案,经了解,事发地属于八角派出所辖区,遂来到八角派出所报案。“应该让警察控制住他。是他拐骗了我女儿,害我女儿死了。”李母已拟出一份起诉书,准备起诉肖志军和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起诉书上说:“那个自称是我女儿丈夫的人,很明显是不合法的,而且一看就知道我女儿是被那个男的拐骗或者要挟的,我女儿根本不可能喜欢或嫁给那种男人。我认为应马上追求(究)他的刑事责任。最主要的是只要他签字,我女儿就不会离开人世,这是最可恶的事,其性质就是杀人。”

昨晚7点钟,经过5个小时的陈述,李母终于走出派出所。她告诉记者,警察收下了她的起诉书,说调查后会给她电话答复。派出所的外宣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此事比较复杂,警方还需要详细地了解相关情况,准备好材料后再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此案。

母亲回忆

拿200元买彩票 挨打骂离家出走

昨天一整天,李丽云的母亲一遍遍地哭诉,如果当初不把女儿赶出门,就不会发生今天的悲剧。据她讲,李丽云擅长歌舞,一直想当演员。为圆自己的梦,她考入了长沙电影学校,但仅仅一年后,因承担不起实现演员梦的巨大花销,她退学了。“我们让她像父亲那样当一名老师,她不听,先后花了1万多元也没有个眉目,我们一个月才收入七八百呀。”李母说,家里因为李丽云把1万多元打了水漂,因此对她都有些情绪。

梦想破灭后,李丽云去南方打工,但很快两手空空地回来。后来李丽云又偷拿了家里200元去买彩票,结果全赔了进去。“我气急了就打她,那是我第一次打她,打了1个小时。”李母说,她打过女儿后,丈夫回来后又骂让女儿滚,结果女儿就真的离家出走了。这是2004年的事,不想这次分别竟成了一家人的永别。

肖志军称愿意代妻尽孝

李母告诉记者,她一直认为是肖志军骗了女儿,并胁迫女儿不让她回家。“第一次接到他的电话我就认为他是个骗子,他说我女儿死了,我说你胡说。”李母说,当时她不能确定肖志军说的话是真是假,在火车上还向警察求助,直到到了北京,看到报纸才知道竟然是真的。“我女儿不会找他这样的人,是他骗了我女儿,我见一次就想打他一次。”

昨天下午,肖志军数次徘徊于李母所住宾馆的楼下,但没敢上楼。“我从来没想过害死她,我愿意替她给父母尽孝。”肖志军对记者说。(记者 王歧丰 刘珏欣 文并摄)

记者手记

另类的煎熬

从昨天早上记者见到肖志军开始,他就被各种媒体记者不停地追问着。同样,李丽云的母亲也在媒体的包围下一天没有吃东西。被采访一次,她就会拿着女儿的照片哭倒在床上一次。到后来,已只有哭声没有泪水。

两人在无数陌生人面前不停地复述着令自己伤心欲绝的事,渐渐变得麻木了,其实是陷入了更深的痛苦之中。

当我们以人道的名义谴责肖志军和医院的时候,又为满足自己的窥探欲而不断消费别人的痛苦,这是否同样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呢?

就在这两位当事人在痛苦中受尽煎熬的时候,李丽云静静地躺在医院的太平间里,风雨都被挡在了外面。也许我们在为死者惋叹,欲为她讨还公道的同时,也该为生者考虑一些。特别是肖志军和李丽云的家人,他们需要向别人倾吐心中的苦楚,更需要关心和温暖,支持与帮助。(记者 王歧丰)

专家观点

我国相关法律不存漏洞

肖志军拒绝手术导致妻儿双亡的悲剧引发大众争论,昨天已有超过8万的网友参与网上调查,其中七成网友认为肖志军应承担责任。那么他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卫生法学专家、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和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

关于责任

观点1:丈夫涉嫌过失杀人

“告医院,凭什么?要告就告那个男的。”孙东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难以抑制激动情绪。孙东东说,医院是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处理此事的,而且已经尽职尽责,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死者的母亲或家人,可以到法院提请诉讼。“我建议即告肖志军涉嫌过失杀人,并要求民事赔偿。”

观点2:很难追究丈夫责任

卓小勤也认为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他还透露说,由于产妇本人不同意,才最终导致手术没能实施。据他从院方了解,产妇在被送到医院时意识是清醒的。当医生说如果不做手术会导致母子双亡时,她本人仍然拒绝。

“如果患者是处于昏迷状态,那么他作为患者的亲属代替患者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并且由于这个错误的决定导致母子双亡,那么我觉得他应该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但恰恰相反,就是因为这个患者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做出了拒绝接受手术的意思表示,所以很难去追究她丈夫的任何责任。”

关于法规

目前法规已很完善

卓小勤认为,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框架是比较完善、合理和科学的,并不存在着漏洞。他说,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才是患者最根本的权利。该事件并不具备普遍性,若允许并通过立法确定所谓的“强制救护权”,哪怕是开一个小小的口子,也会导致因权利滥用而带来的很可怕的后果。

孙东东也认为目前国内有关医疗告知与知情选择的法律制度本身已经非常完善。孙东东表示,一两个特例并不能说明医疗制度就有问题。他介绍说,西方国家的医生也不能擅自为病人做决定,同样是“不签字就是不能做手术”。医院治病救人承担的是有限的责任,需要病人和家属的配合,不能让无限的社会责任都让医院来承担。

他山之石

国外手术治疗程序更加严格

“国外在治疗前所需的法律程序只会更复杂、更严格。”孙东东告诉记者,在美国等其他国家,医生在为患者进行治疗前,除了要告知患者病情和治疗情况外,还需要病人签署一系列的同意书,包括手术同意书等。“在国外,就算是住院,病人也得签厚厚一大堆表格呢!”

孙东东还介绍说,有部分媒体报道,在国外接受手术前只需告知而不用签字,“那指的应该是紧急情况。”(记者 刘墨非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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