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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罪恶--司机撞人后倒车碾死女孩获轻判

法律的罪恶--司机撞人后倒车碾死女孩获轻判

法律的失败--醉酒司机撞人后倒车碾死女孩获轻判

引用:

判决  酒后撞人酌情从轻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认定了以下事实:

  “2006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翁俊波酒后驾驶小客车,在机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航医院附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小客车撞倒行人杨洋及右侧施工围蔽栏。事发后,翁俊波曾下车查看,但不顾车后受伤倒地的杨洋的安危及围观群众的劝阻,仍执意驾驶车辆准备逃离现场,车右前轮碾压杨洋身体后,致杨洋当场死亡。”

  事后,被告人翁俊波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杨洋的家属赔偿了191500元。

  白云区法院认为,翁俊波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翁俊波酒后交通肇事所致,事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双方争议

  酒后撞人是故意杀人?

  在该案中,肇事司机究竟仅仅是“交通肇事”还是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各方争议较大,争论的关键在于“酒后驾车”。

  控方说:“翁俊波明知倒车会碾死人,还继续倒车,并准备驾车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死亡。他放任了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辩方却说:“案发时,翁俊波喝得酩酊大醉,根本属于无意识状态,情有可原。”根据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化验报告,案发时,翁俊波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66毫克/100毫升血,另据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人在这种状态下属于重度酩酊状态。律师认为,当时翁没有认知能力,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后果。“他下车查看是条件反射,当时他并不清醒,但可能隐约感觉到撞车了,但不一定知道自己撞到了人”。

  法院认为:翁在发生事故后仍知道下车查看,并再次上车欲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并在当日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能作出清楚的供述,这些都反映出翁当时并不处于“重度酩酊”及昏迷状态,辩方意见法院不采纳。

看到了上面的<司机撞人后倒车碾死女孩获轻判引发争议>非常的气愤,法律被亵渎了,正义在这个案件当中被被完全击毁了.导致这个结果有立法者指导思想的严重过错,也有司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偏差.

  只要是个人就知道酒后驾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威胁自己的生命没有关系,但是不能威胁他人的生命.不能为了自己的一时快乐,就将他人的生命安危于不顾.酒后驾车是对公众生命安全的蔑视.清醒的时候就要为自己酒后可能发生的事情负责,明明知道酒后驾车会使出现交通事故导致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伤害的几率会大大提高,还放纵自己喝酒,这是明显的犯罪行为.酒后驾车导致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伤害,应当定为故意犯罪才对,而且应当严厉惩处.

  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酒后驾车该如何处罚,存在严重的理论上的错误认识,导致量刑特别轻.在这一点上我们要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下面是一些美国针对酒后驾车的处罚的一些新闻:

  在美国,无论是规定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标准,还是惩罚措施,都是各州自己做主。新泽西州罚款250-400美元,可是在华盛顿、纽约和科罗拉多,罚款额达1000美元。在密苏里州,如果第三次被发现酒后开车,就要被罚款5000美元,10年不得开车,还要失去5年自由。

  信报讯曾在著名电视剧《成长的烦恼》中扮演大女儿卡罗尔的美国女演员特蕾西・格尔德,去年因涉嫌酒后驾车被美国警方逮捕,缴纳了保释金后获释。南加州法院近日对特蕾西宣布了最终裁决,除了被吊销驾驶执照外,她被判缓刑3年和参加社区劳动。

  深圳新闻网讯   美国热门电视连续剧《越狱》主演之一莱恩.加里森31日被洛杉矶法院判处三年零四个月徒刑,罪名是酒后驾车致人死亡。
加里森去年12月的一天夜晚在好莱坞附近酒后驾车发生车祸,导致车上的一名中学生当场死亡。  27岁的加里森今年5月向法庭认罪,表示将服从判决。法庭文件显示,加里森去年12月某晚酒后驾驶自己的越野车在街上闲逛,遇到三名陌生的高中学生后将他们请到车上,打算带他们去夜总会取乐,后来汽车撞在路旁的一棵树上,导致车上一名男生死亡,另两名女生受伤。加里森面临的最高刑期是六年零八个月。
  上面是几个酒后驾驶受到严惩的美国新闻,惩罚力度要比我们国家大的多.<font size="5">管中窥豹,我们应该发现我们国家对待那些酒后驾驶的人是多么的放纵,对待面对车轮的公众是多么的残忍.对哪些死于非命的无辜者是多么的缺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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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是几个酒后驾驶受到严惩的美国新闻,惩罚力度要比我们国家大的多.管中窥豹,我们应该发现我们国家对待那些酒后驾驶的人是多么的放纵,对待面对车轮的公众是多么的残忍.对哪些死于非命的无辜者是多么的缺乏正义.

下面让我们看看一篇关于美国交通法律的文章<美国交通司法掠影 >就会发现我们两个国家有什么不同.<ca></ca>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谭京生

我随北京市高级法院考察团,赴美考察该国司法机关对交通事故纠纷和交通肇事犯罪的处理情况。在美行程数千里,先后访问了美联邦最高法院,纽约市皇后区、曼哈顿区、布鲁克林区的初审法院,洛杉矶县Citrus Murvicipol初审法院、Buffulo市交通违规法庭、国王县刑事起诉部、康州警政厅刑事鉴定所;旁听了重罪法庭、轻罪法庭、强制措施决定法庭、民事赔偿法庭、交通违规处罚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参加了美国司法部培训中心为期一天半的讲座。由于时间短,又存在语言障碍及司法体系、法律观念上的不同,我们也只能浮光掠影地了解到一些情况,增加一些过去不曾有过的感性认识。

    美国是世界上拥有汽车最多的国家,社会存有量为轿、客车130364000辆,卡车39873000辆,共计170237000辆,年均发生车祸400多万起,死亡人数为43000人,<nobr>事故</nobr>发生死亡率为9万辆车2人。从司法的角度看,美国属于法制比较完善、执法比较严格的国家,这与其交通事故发生、死亡率低是否有关系?美国司法对交通事故、违章、犯罪是如何处理的,有没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这些是我们此行考察的主要内容。

                                  对交通事故、违章、犯罪案件的管辖

  (一)美国宪法规定其国家统治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在美国讲司法部门及人员实际上就是指法院、法庭、法官。因此在美国只有法院才有权对交通肇事案实施司法管辖,这包括了对交通事故赔偿、一般交通肇事违规案和交通肇事犯罪案的管辖,他们认为凡涉及对当事人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或吊销驾驶执照,都是司法处罚,都应经过司法程序由法院、法庭决定。行政部门包括警察对此无司法管辖权。

  (二)在实施司法管辖权上,因美国是个合众国,存在着两个相对独立的法院体系--联邦法院体系(包括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体系,各自执行不同的法律--由国会立法的联邦法律和由州议会立法的地方法律,所以两个法院体系各自管辖不同的交通肇事案件。

    美联邦法院体系由94个地区初审法院,破产、税收、专利、国际贸易等专门初审法院和13个上诉巡回法院构成,主要审理与联邦事务有关的刑、民事案件,违宪、违反国会立法案件,涉及数州的海事纠纷,州与州发生冲突的案件,所以,其对发生在联邦公路上的交通肇事案件有管辖权。军车交通肇事案由军事上诉法院和各军兵种军事初审法院管辖。

   美地方法院体系因历史原因而形成了十分繁杂的设置,各州有所不同,大体上是由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地方初审法院、刑事法院、家庭法院、缓刑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庭、小额赔偿法庭、房产纠纷法庭、交通法庭等构成,审理与州法律有关的案件。因此,对发生在州公路及县、市、区、镇公路上的交通肇事案件有管辖权。

  (三)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有两次上诉权,原则上,各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件均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对不服州最高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也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交通肇事违规和交通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刑法理论明确交通肇事是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是否重大。而美国的法官、律师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据他们介绍,美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对车辆机件失灵、故障、未看清标志驶入逆行、违章停车、避让不及时、雨雾天气妨碍视线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即使造成重大伤亡或经济损失,也不构成犯罪,属于交通违规,由法院进行民事处罚和判决民事经济赔偿。

        所谓故意行为,是指酗酒后、吸毒后驾车,或驾车行驶闯红灯、超速的行为。这4种行为是交通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是每个申领驾照的人经过交通法规考试后明知的禁令,且也是最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因此,为确保交通安全、秩序,法律明确规定这4种行为是故意犯罪,给予比较严厉的刑事处罚。当然在具体处理方式上也有所不同,对闯红灯、超速情节一般,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行为,由交通法庭处理,未设交通法庭的地区由刑事轻罪法庭或刑事法院民事犯罪法庭处理。造成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刑事法庭处理。对酗酒、吸毒后驾驶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一律由警察部门先行羁押后交刑事法庭处理。这也体现了司法权由法院独立行使。

与我国对交通肇事者的处罚相比较,美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处罚是比较严厉的,主要体现在:

       1、 所有涉及交通违规、肇事犯罪的案件必须经法庭进行司法裁判。包括罚款、记分、停止或吊销驾照,判处有期徒刑、劳役、赔偿等。而在我国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的罚款、记分、停止或吊销驾照等是属于行政处罚。

        2、将酒后或吸毒后驾车及超速、闯红灯规定为故意犯罪,不仅处罚重,而且肇事后赔偿额高。如在美国纽约州,因超速、闯红灯交通肇事的可判处1-7年有期徒刑、劳役、罚款、记分、停止或吊销驾照;初次酒后或吸毒后驾车的可判处1-7年有期徒刑,第二次的从重处罚,造成事故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美国康州,第1次酒后驾车的停止驾照1年,罚金500-1000美元,徒刑6个月;第2次的停止驾照2年,罚金500-2000美元,徒刑1年;第3次的停止驾照3年,罚金1000-4000美元,徒刑4年;再犯的,吊销驾照,罚金5000美元,处7年徒刑。但如果酒后驾车造成事故撞伤、撞死人的,判处10年以上徒刑。另外,美国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车的,要处罚监护人;未满21岁的人酒后驾车,不仅要处罚其本人,还要处罚卖给其酒的商店店主。

        因闯红灯、超速或酒后、吸毒后驾车等故意犯罪行为肇事造成损失的,被害人可得到比一般肇事损失赔偿多许多的赔偿费,被害人不仅可以从刑事判决中得到赔偿费,还可以再到民事法庭起诉,如其是被撞受伤的,可得到比一般肇事受伤赔偿数额多3倍的赔偿,因被告人是故意犯罪行为肇事造成的损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拒付。赔偿费必须由被告人个人偿付。这实际上也是从经济上对故意犯罪肇事者的惩罚。

        另外,被害人还可以要求州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因为州政府对辖区内道路有管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的义务,所以应对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州政府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此事务。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证据的认定

      (一)依据美国法律规定及两个法院体系对不同案件的管辖权,对发生在州、县、市等地方公路上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由地方法院体系的初审法院审理;对发生在国家公路或跨州际公路涉及数州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由联邦法院体系的初审法院审理。对不服初审法院判决的可分别向上诉法院上诉,不服上诉法院裁决的可再向州最高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当然,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仅限于原判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及程序是否合法,一般是书面审理,不再开庭审查事实和证据。而最高法院则从每年上诉到法院的数千件案件中,选择90余件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进行审理,其余的不受理。

       (二)警察对因交通肇事犯罪而被关押的人犯,必须在24小时内提交初审法院的法官审查,由法官决定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释放。而且这种审查是公开开庭审查,公民可以旁听,人犯提解到庭后,由警察机关宣读现场报告和拘押理由。我们在旁听时看到,这类案件审理的速度很快,一般是在5分钟以内就由法官作出决定,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法院的决定当庭办理有关手续,法庭秩序井然。这种作法使案件从对人犯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体现出直接、公开的原则,同时也显现出美国司法的独立性和对诉讼程序的重视。

       (三)对于闯红灯、超速驾驶等一般交通犯罪案件,如果肇事者在收到警察开出的罚款单后服从,就应到法庭交纳罚款;如不服就应在两周内向法庭提出要求开庭审理,由法庭裁决。法庭对此作出决定,将开庭日期告知肇事者和开罚款单的警察。开庭时,警察作为证人和指控方出庭,举证证明肇事者的肇事行为,肇事者可以辩解、提出反证,法官边听边问并根据法台上电脑调出的肇事者是否有肇事前科的记录,决定采纳哪一方的举证,作出裁决。当然,如果作为证人和控方的警察到时因故没有出庭,法官就会裁决肇事方胜诉,撤销罚款单,免除处罚。这种法庭的处罚只包括罚款、停止吊销驾照和记分、强制性进行法规学习。

      (四)对因交通违规构成犯罪的,应在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处罚的案件,在美国一般由轻罪法庭或民事犯罪法庭进行审理。开庭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没有陪审团。一名起诉律师出庭可起诉若干件案件(从数件到数十件),被告人出庭可聘请辩护律师,控辩双方出庭没座位,均站着回答法官的发问。这种法庭审理案件的速度很快,每件案件差不多在审理几分钟后就作出判决,一名法官在一次定期开庭日可审理50多件。我们曾到这种法庭旁听了开庭审理,看到法官业务娴熟,也很有权威,控、辩双方质证、辩论发言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法官在口头判决时作总结发言,还针对性地对被告人进行法规教育,整个过程给人一种严肃、简洁明快的感觉,体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所要求的办事效率。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方式都在朝着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进行改革,当我们每到年底面对大量积案和大量超审限案件发愁时,别国有些好的经验是可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借鉴的。

      (五)因交通犯罪对需要判处1年徒刑以上的案件,就要到普通刑事法庭或重罪法庭进行审理。这类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在法院立案后,由控、辩双方在1年半以内准备证据,开庭前在法官主持下由双方选择陪审团。陪审团12名成员是由计算机随意抽取后,双方一致同意下确定的。法官主持开庭时,由陪审团听证、认证、秘密评议,决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这种诉讼程序的开庭过程在时间上可能拖得很长,有时开庭一上午才认定一个证据。但是,如果被告人在开庭前认罪,控辩双方可以进行庭前协商,双方意见一致后,向法官讲明,如法官同意或说明自己的意见后双方也同意,就不再开庭审理,由法官直接判决。据了解,在美国,95%的需判1年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都是这样审结的,开庭审理的案件只占5%。据美国法官讲,过去不是这样,案件是件件开庭,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浪费了纳税人的大量钱财,也拖延了大量案件及时审结,加重了被害人的损失,他们有句名言:“延迟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因此,才进行了这样的改革,改革提高了法官的办案效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3 11:48: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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