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条件协议书范本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工业项目用地投资条件协议书
甲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5188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华 主任
委托代理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甲方为吸引乙方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乙方为利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越条件和优惠政策投资兴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就乙方拟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工业项目用地投资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地点:
3、项目开工时间及建设时限:
4、项目投资总额及投资到位时间: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及投资到位时间:
第二条 乙方拟参加招拍挂宗地概况
1、初步确定该宗地位置为: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该宗地内地下资源、埋藏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乙方同意甲方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线进出、通过、穿越该宗地。
2、该宗地面积为 平方米(以最后实测面积为准),用途为工业,使用年限为伍拾年。
3、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招、拍、挂成交确认价为准,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此价格为该宗地土地成交价格,不含契税和其他税费。
账户名称:
帐 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规划建设要求
1、该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局要求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见附件。
2、该项目应达到国家及省、市关于环保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在乙方中标或竞得该宗地并交纳全部费用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条件,为乙方提供该宗地。
2、按约定时间完成该宗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达到“七通一平”,标准见附件《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通一平”标准》。
3、在乙方中标或竞得该宗地受让权并提供全部材料、交纳全部费用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用地、规划、开工等相关手续。
4、由 局跟踪服务,协助乙方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协调工作。
5、保证乙方享受经开区现行优惠政策,具体内容见附件。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双方应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中标或竞得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土地受让权。如中标或竞得该宗地受让权,本协议作为以后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加条款,自动生效。如未中标或竞得该宗地,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于该项目开工前完成该项目企业注册登记和立项审批,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土地、规划、开工等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以便办理土地审批和开工手续。承担办理各项手续的相关税费。
3、按照本协议约定交纳各项费用并取得相应审批后方可进地施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实现总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4、保证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于该项目开工前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属地纳税登记,将相关税收缴到经开区。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该项目工程竣工投产并实现固定资产投资前,不得转让该项目(企业)及该项目(企业)名下的土地、建筑物。
6、于本协议签订后二十日内每平方米按《全国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规定价格的20%向开发区财政专户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开发区财政负责在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土地挂牌前五个工作日之前退给乙方。
账户名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基建拨款专户
帐 号:7770120111007151
开户银行:商行经开支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据实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四款约定,将不得开工建设。
3、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五款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实现固定资产投资并投产前将该项目(企业)及该项目(企业)名下的土地、建筑物转让给第三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土地成本价格和签订本协议时税费标准退回其享受的优惠。
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中关于规划建设的约定,除按规划、建设、环保法律法规处罚外,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
第七条 责任的免除
对下列双方无法控制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某一条款。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某一条款。
遇有上述情况的一方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十日内提供不能履行或全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双方友好协商,决定是否暂时中断或取消本协议。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所有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之前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与本协议不符,均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内容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符,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3、本协议所有条款均为独立条款,每一独立条款无效,不会当然导致其他条款无效。
4、通知。双方所有函件除可以直接签收的外,一律通过特快专递、挂号或其他可以查明是否已收件的通讯方式递到下列地址,在合理时间过后视为已收到。如地址变化,应以上述方式通知对方。
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给 :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生效。
6、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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