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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某男与某女离婚,已起诉至人民法院。男方为了多分得家庭共有财产,向法庭举证:六年间,共向其父借债10万元用于其家庭共同生产。(证据为男方父亲一个帐目,男方在其帐目下签字承认。)为了达到这个借款合法化的目的,男方的父亲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儿子偿还这个借款。证据即为那一个儿子签了字的帐目。 现在人民法院办理离婚诉讼的法官要求等待这场借贷官司打完后,再开庭。(拟作为共同债务,这样女方将损失10万元的共同财产

         作为女方,请问各位大律师,能采取什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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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帐目上只有男方的签名,没有女方的签名。男方还要证明这10万元是用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女方才要负担。女方可以向法院提供家庭支出的帐目和证据,证明家庭实际支出情况,证明10万不在其中。
二 分析你们婚姻生活期间双方收入如何,是否需要借贷10万元维持。
三 寻找其他了解你们家庭情况的证人,提供旁证。

[ 本帖最后由 农慧超律师 于 2007-12-3 11: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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