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定金是之后双方订立合同的前奏。定金也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你给买方打了收据,收据上也写明收到了 “购房”定金一万元,也注明了总价款,已经表明了你是买方而这笔钱你已经从卖方收到了,所以你没有继续跟对方签订合同就是你没履行义务了。对方也已经有了证据能证明你应该继续履行签订合同义务。虽然没有详细合同却不影响买方的这个权利,所以如果你无法履行卖房义务的话买方是可以要求你退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