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吴晰尉律师在百忙之中为我答疑解惑~!十分感谢~!叩头感谢~!

最为担心的是在我再审后是否会增加的刑事责任?重新坐牢,坐牢坐的我都怕了.我现在有所外执行证明和解除劳教证明,两个证明.请律师能否为我解答.
还有您回答第一条第二项"......所在中队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呈批表,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审核批准。"这个"有关规定"是什么?这个"有关规定"是否可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我申请办理所外执行?;第二条:".....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这个"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是二选一呢还是并列呢还是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必须同时具备.我的情况是拘留是依据刑法,劳教时是依据试行办法.;第三条的"农村户籍人口也符合劳教对象"有没有法律依据.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村户籍人口才符合劳教对象?
还有两个问题您希望也给与解答:我的这情况对方在举证期内没又拿出录像证据,二审突然拿出来.拿出来我本没有意见.但是法庭并未给我质证.这种情况可否申请再审呢?在没申请再审时我的申诉时效是2008.5.27,假如在我申请再审期间超过这个日期.申诉是否有效?我的意思是在我再审期间超过2008.5.27这个申诉时效,会否以后不能再申诉?
因为牵扯到时效,聘请律师负担等问题还请吴律师能给予解答.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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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eizhentian 于 2007-12-29 02:57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