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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专家鉴定组成人员应当回避?

本主题由 WXW 于 2007-12-7 18:10 移动

在什么情况下,专家鉴定组成人员应当回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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