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和人合伙开了一家农药批发店.1997年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信用社申请贷款2万元.信用社答应可以为其贷款,但需要我朋友提供房屋抵押.1997年3月,朋友找到我要借我房屋作为抵押.并许诺房产抵押期间每年给我1000元的感谢费用并保证在贷款到期取回
房产证(立有字据),同时也将他父母在农村的房屋产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放在我这里作为抵押.在是否同意将房屋产权证为其抵押贷款与我妻子(1975年结婚,房屋为我父母在我结婚前死亡后的遗产并在产权证上写有我的名字)商量,遭到我妻子的反对.1997年3月22日,在我朋友的要求下,我和我朋友还有和他一起开店的人(女)一起来到信用社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并到当地房产部门作了房屋抵押登记,在信用社和房屋产权部门要求夫妻双方在抵押
合同上签字时.和我朋友一起开店的人假装我妻子在抵押
合同上签了字.1999年3月22日,我朋友还款期限已到,但仍没用按约定向信用社还本付息.2000年我朋友和人经营的农药店倒闭,无力返还贷款.信用社在贷款到期(1999年3月22日)至2001年间也曾向我朋友追还过贷款并也找到过我。但未采取过任何措施.2001年后就再也没有找过我.到2007年11月我房屋已成危房需要改建因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房屋产权证.但信用社说款没还清不能退还.又不采取任何措施向我和借款人追回贷款.在此,想向大家咨询下该如何处理? 1,未经我妻子同意签定的抵押
合同贷款有无效力?2,信用社未起诉的话,我和我妻子是否应当承担2万元的贷款和1997年至2007年10年间甚至更长年限的利息.3,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信用社在此有无过错?4,和我朋友一起开店的人也向我立下字据保证在贷款到期时能取回
房产证,但未写明不能取回承担什么责任.该字据有无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