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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费”受支持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费”受支持

      汽车追尾致车损 法院判贬值费

      特别关注: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被追尾,被撞司机一般只索要修理费,但是经过修复后的车辆难免会有所贬值,贬值的费用能否得到赔偿呢?日前,二中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有位被撞车的车主在判决中得到了贬值费的赔偿

    这起事故发生在2004年10月4日,王女士驾驶自己的捷达车在路上行驶,被王先生驾驶的车辆追尾。随后,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将修好的捷达车取出几个月后,发现车辆出现了撞之前没有过的毛病。

    王女士委托代理律师:因为她(王女士)的车撞击以后,虽然经过修复,但是性能还是下降了。

    王女士将车开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的贬值损失达1万多元。于是,王女士把王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的贬值费用。对此,王先生一方认为不该赔偿。

    电话采访王先生委托代理律师:隔了这么长时间你才提出来有个鉴定的准确性,举个例子,三月份咱俩打的架,对不对, 你十月份你弄一个骨折的证明.

    那这骨折是不是在三月份咱俩打架造成的,不好说。

    在这起案件中,由于王先生曾向法院提起过上诉,此案经过了两审法院的审理,但两审法院均认为,王女士车辆贬值损失与事故有关。

    二中院民六庭主审法官:对于她(王女士)的车辆来说,从安全性能、驾驶性能有一定影响,那么关键是根据价格认定部门对与车辆损失已经进行了鉴定

    有这个明确的结论

    二中院在进行终审判决中,考虑到王女士的车辆已不是新车,因此贬值费应根据车辆实际状况酌情予以赔偿,因此判决王先生赔偿王女士车辆贬值费8500元。类似王女士的情况,很多司机都经历过,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贬值费用的赔偿呢?

    二中院民六庭主审法官:这个贬值主要考虑是由于事故发生,对于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性能产生了一定影响,而且经过修理修复之后已经达不到原来的这种状态

    另外就是经过鉴定部门明确的鉴定结论。

    除此之外,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对交通认定以及车辆修复的票据证明应该妥善保留,诉讼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据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由于车辆贬值损失的纠纷案件在近两年才刚刚出现,因此在法律上还没有相关的赔偿规定,但根据民事赔偿制度公平公正的原则,还是应当由肇事方赔偿受损方的车辆贬值费用。

[ 本帖最后由 吴昕蔚律师 于 2007-12-11 18: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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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厂试车撞坏宝马,被判赔车辆贬值费

  “原本是一次正常的车辆维修,没想到车辆被严重撞坏。”车主陈明生看着自己价值百万元的宝马车多处受损,心痛之余提出要求:“修理厂不但要承担维修车辆的所有费用,还要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罗湖法院判决,修理厂赔付车主总损失302500元,其中含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昨天,该判决已经生效。

  宝马车在保养期间被撞

  2006年4月22日,陈明生如往常一样,将自己的宝马车送到深圳市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修理厂)进行正常保养。然而,修理厂两天后给他打来电话:“陈先生,您可以过来一下吗?我们驾驶员在驾驶您的宝马车试车时,与别的车撞上啦。”听到爱车被撞,陈先生急忙赶到修理厂,出现在眼前的爱车几处受伤,车大梁和机箱全都变形。

  在谈到赔付损失时,双方存在较大分歧。陈明生提出修理厂要尽快将车修好、将撞坏的零件全部更换,并且在维修期间派辆同款车供其使用。双方此后多次就陈明生提出的条件进行协商,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1月3日,陈明生向法院状告顺通修理厂并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之外的汽车服务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在举证期限内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因被告撞坏原告涉案汽车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按照最终评估核定的标准计算”。2.赔偿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租车经济损失40万元(按同款车租赁行业标准每月5万元计算,暂计至2006年12月底)。3.赔偿原告相关函件的邮寄费、翻译费4000元。4.因被告侵权行为致原告涉案车辆修复后的贬值损失暂计5万元(以鉴定结论为准)。

  修理厂不认可车辆贬值损失

  庭审调查时,被告顺通修理厂表示,涉案汽车确实是在其修理厂维修时,由于维修人员试车错误造成车辆损坏,修理厂愿意对该车进行修复,费用由修理厂承担。对于陈明生提出的邮寄费、翻译费,若属实,修理厂也同意酌情支付。

  修理厂辩称:“修理厂不可能在维修时对车辆的大梁和机箱进行更换,因为该宝马车的大梁和机箱零部件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物品。”关于租车费用,修理厂说:“原告仅提交了汽车租赁合同,并没有提供租金支付证明,不能证明已实际发生费用。”修理厂还认为,事发后修理厂曾提出可提供另一型号的宝马车供陈明生使用,但遭到陈明生的拒绝。陈明生此后租用了不同于涉案车辆型号的宝马车,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修理厂认为,该损失的扩大是原告自己造成的,过错不在修理厂,其损失应由车主自行承担。

  至于陈明生提出的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修理厂回答说:“车辆修复后能够使用,不存在贬值,修理厂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修理厂赔3万元车辆贬值费

  罗湖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委托深圳市华南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该车明损金额253500元,包括换件项目98项219000元、修复项目5项34500元,隐损项目约15000元,修复后贬值约3万元。

  法院审理时认为,本案为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原告陈明生将其所有的涉案车辆送至被告修理厂处维修保养,有维修保养工单为证,双方之间构成车辆维修保养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的驾驶员在试驾过程中导致涉案车辆被撞坏,被告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华南公司所作的评估结论程序合法,内容可信;报告出具后原告、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因双方均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反驳,对该评估鉴定结论,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评估报告,车辆的具体损失为:1.维修费用应为明损金额253500元(包括换件项目98项219000元、修复项目5项34500元),加上隐损项目约15000元。2.原告主张的翻译费3200元,虽只有收款收据,但有具体的中、英文来往函件佐证,虽无正式发票,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法院仍予以认定。邮寄单原件共14张金额879.8元,系因本案而产生的实际费用,两项之和为4079.8元。原告主张4000元,法院确认。3.关于贬值费用3万元,因该车被撞坏修复后产生贬值损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故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陈明生主张的租车费用40万元,虽其提供了租车合同,但并无车辆交付、实际支出租金等证据佐证,该项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罗湖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顺通修理厂赔偿陈明生被撞车辆维修费用、翻译及邮寄费用和贬值费用三项合计302500元。(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赔偿贬值费彰显公平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永峰认为,车辆在保养期间被撞损坏,虽经修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和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车辆被撞前的原始状态,车辆实际价值降低,并且该损失已经过评估公司的认定。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损害他人财物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原则性规定。

  法院对车辆贬值费索赔予以肯定,使《民法通则》的赔偿体系更加完善,将隐性损失明示化,体现了公平原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随之得到了全面维护。

  温馨提示

  车主证件不要随意留车内

  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辉认为,该案判决的法律亮点在于,修理厂需向原告赔偿车辆贬值费3万元。马辉说,目前,大多数法学专家都支持车辆被撞后应该有贬值费赔偿,而不管车辆出售与否。

  马辉建议,当车辆被送到修理厂保养时,驾驶员应把该车的行驶证和保险单随身带走,不要留在车上,以免车辆在保养期间因修理厂原因造成损害,发生修理厂用车主相关证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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