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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逆向派遣与劳务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合理合法吗?

以逆向派遣与劳务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合理合法吗?

背景:我是1995年10月份开始在当时的邮电局工作,98年邮电分营后我被分到邮政局,并一直从事邮政储蓄营业员工作,至04年12月底前,邮政局也一直没有与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2004年12月和2007年12月初,邮政局采取不提前通知我,隐瞒真实情况手段,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邮政局将一份空白合同交给我,并要求我只在甲方签名后就及时收回合同。在这之后,我的事实工作依然和以往一样,连续在邮政局从事邮政储蓄营业员工作至今。
    期间,邮政局从2006年才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还仅仅是缴纳“两险”而并不是“五险”。其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2006年之前还要求我自己缴费。
    现在,经我查实,2004年12月和2007年12月初,邮政局两次采取不提前通知我,隐瞒真实情况,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提供空白合同要求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对方不是为之工作多年的邮政局,而突然变成了我以前从未听说过,邮政局指定的第三方劳务公司,我一夜之间变成了劳务派遣员工。我在查明受骗后,非常气愤,主张以下五条意见,烦请律师分析觉得合理合法吗?
    一、认为邮政局存在逆向派遣行为,主张邮政局停止对我的逆向派遣侵权行为;
    二、认为2004年12月和2007年12月初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是无效的;
    三、认为自始至终与邮政局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张与邮政局正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请求邮政局为我缴纳和补齐全面社会保险;
    五、认为我主张诉讼的时效没有过。因为邮政局的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仍然在进行中,具体指邮政局的逆向派遣行为仍然在进行。
恳请律师为我指点迷津!不胜感激、致谢!!!

[ 本帖最后由 相信法律21 于 2007-12-19 13: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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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5年10月至今,你和邮政局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依法应该为你缴纳三金即养老、医疗、失业金。公司骗取你签定的劳务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未签定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你连续在该公司工作了十年,如果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只要你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人,真诚为你遮风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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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吴律师,还有一点问题想请教吴律师

谢谢您为我指点!现在我单位像我这样的员工有二十余位,但她们都像没有维权意思,目前我有以下几种想法您看觉得合适吗?
一、能否主动约同事一起参与仲裁申请?
二、在当前邮政局还没有找我们改签合同之前,我们的工作依然在继续,目前能否暂不与理会?这样做对我们日后的申请有无时限要求?
三、邮政局可能会找到我们改签新的劳务派遣合同,我们这次会要求她们明确合同内容和合同签订对方,如果单位还是像以往一样给一份空白合同我们,我们是拒签还是复印空白为日后举证而委屈签订呢?
以上想法也一直在困扰者我,请吴律师帮助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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