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逆向派遣与劳务合同争议申请仲裁合理合法吗?
背景:我是1995年10月份开始在当时的邮电局工作,98年邮电分营后我被分到邮政局,并一直从事邮政储蓄营业员工作,至04年12月底前,邮政局也一直没有与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2004年12月和2007年12月初,邮政局采取不提前通知我,隐瞒真实情况手段,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邮政局将一份空白合同交给我,并要求我只在甲方签名后就及时收回合同。在这之后,我的事实工作依然和以往一样,连续在邮政局从事邮政储蓄营业员工作至今。
期间,邮政局从2006年才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还仅仅是缴纳“两险”而并不是“五险”。其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在2006年之前还要求我自己缴费。
现在,经我查实,2004年12月和2007年12月初,邮政局两次采取不提前通知我,隐瞒真实情况,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提供空白合同要求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对方不是为之工作多年的邮政局,而突然变成了我以前从未听说过,邮政局指定的第三方劳务公司,我一夜之间变成了劳务派遣员工。我在查明受骗后,非常气愤,主张以下五条意见,烦请律师分析觉得合理合法吗?
一、认为邮政局存在逆向派遣行为,主张邮政局停止对我的逆向派遣侵权行为;
二、认为2004年12月和2007年12月初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是无效的;
三、认为自始至终与邮政局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张与邮政局正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请求邮政局为我缴纳和补齐全面社会保险;
五、认为我主张诉讼的时效没有过。因为邮政局的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仍然在进行中,具体指邮政局的逆向派遣行为仍然在进行。
恳请律师为我指点迷津!不胜感激、致谢!!!
[ 本帖最后由 相信法律21 于 2007-12-19 13:06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