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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少 - 你好,我想请问你下关于商业上的一些判决 我开空头支票出去了 ``应生意上的

本主题由 吴昕蔚律师 于 2007-12-20 16:28 移动
你好,我想请问你下关于商业上的一些判决
  我开空头支票出去了 ``应生意上的钱收不回来了``现在就是想请问你们下  向这种
原因的话是按什么方式判决的 或者是说情节还是按金额  
   我开的空头支票的金额是有300万-500万  能告诉我下向这么大的金额是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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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2、另外,根据上述规定,人民银行分支行还将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对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法律人,真诚为你遮风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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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且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的话,则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2、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项规定: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你是以诈骗为目的的,你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最低刑10年,并处5-50万元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人,真诚为你遮风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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