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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x3550 - 律师您好: 现有一事向您请教: 我和妻子1994年结婚后,一直和岳父母住在

本主题由 WXW 于 2007-12-20 16:12 移动
律师您好:

现有一事向您请教
我和妻子1994年结婚后,一直和岳父母住在一起。我的妻子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哥哥,
并都已成家、生子。
2002年11月,岳母不幸去世,剩下岳父和我们同住。2003年11月,舅哥(妻子的哥
哥)不幸去世。
我们向岳父隐瞒了其儿子已经去世的消息,为的是怕老人伤心过度而发生危险。我的
岳父是1924年出生的,今年已经84岁,并且于1996年患脑血栓至今,有半身不遂和脑
萎缩后遗症。他于上世纪80年代离休,离休时为副地级干部。
自2002年11月起,我和妻子担负起了赡养老人的义务。到目前为止,其他两个女儿不
定期地过来问候一下老人,但从来没有给过赡养费用和表示要主动照顾老人,儿媳也
是如此。我和妻子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我们现在和老人住在一套近100┫的住宅内。2007年10月中旬,老人因右腿骨折而瘫痪
在床,并且脑萎缩症状日趋严重,大小便无法自控。其他女儿只是过来表示问候,没
有一个表示要进行护理和照顾的,儿媳也是一样。我和妻子没有向他们提出任何要
求,只是一如既往地照顾着老人,端屎端尿,喂饭服药。
我是一名公务员,每月收入1400元,老人每月有工资3000元,妻子自从2002年岳母去
世以后就一直在家专职侍奉老人,没有收入,家中还有一个上小学的女儿。
前一阵子,妻子的两个姐姐对我们说,如果老人去世,他们自愿放弃遗产继承,不和
我们争房子,因为我们这些年为了侍候老人已经付出太多了。
但是我们夫妻现在不知道,如果老人去世,他的遗产都包括哪些,哪些人有继承权,
继承顺序和继承比例又是多少?
如果发生纠纷,我们能否向其他继承人索要自2002年11月以后,妻子为侍候老人而遭
受的经济损失???
请大律师给予指点。

Ccx355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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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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