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商业机密的划定范畴是国家有规定还是企业自定为准?

本主题由 吴昕蔚律师 于 2007-12-22 13:28 移动

商业机密的划定范畴是国家有规定还是企业自定为准?

我公司于今年和每位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一式两分,但实际除了少部分人外,大部分人并未拿到盖有公司公章的协议。离职人员,也有很多拿不到该协议的员工持有的那份。

       我现在的问题是,公司的保密协议中规定的商业机密,是有国家具体法规规定的范畴,还是只要公司保密协议上

列举的,都可以视为公司的商业机密???

       因为,我公司属于贸易单位,实际性质跟皮包公司差不多。就是自己没货,然后有单子了,就上互联网到处找货源单位。现在公司的保密协议规定了,除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客户信息外,还包括了其他很多根本谈不上是我公司唯一知晓的机密。例如,某个产品的生产厂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的行业网站进行搜索所得的信息,公司协议里也规定为我公司的商业机密。

      根据我们公司的保密协议,基本上,离职员工2年内不可以在本行业再就业。我现在已经离职,但公司既不肯归还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也不肯按照协议规定,支付我每月履行协议应得的金额。

      那么,我有一个问题,这个互联网任何人都能查询所得的单位,是否能够因为我公司知道该单位,并且因为我在公司工作过,即可按照公司保密协议规定的,该单位即为公司的商业机密?

      例如,如果我要去当某个公司的采购人员,该公司也属于该行业,甚至有可能其所需要的某个产品,原先是问我之前的公司购买的,而我在新公司工作期间,找到直接的生产厂家,向其购买原料。但同时,以前的公司也在该厂家处购买。根据签订的保密协议,那原公司肯定要告我泄漏公司商业机密,但事实上,这个理论十分滑稽,简直是霸王条款。那么,这种情况,法律上会如何认定呢?

     另外,自我离职之日起计算,是否只要公司未在之后的第一个月履行其支付保密费用的义务,即可视为保密协议自动作废?还是,如我公司的霸王条款所说,即使我在离开公司一段时间以后,找到相关行业的岗位了,他突然想要履行保密协议了,我就必须开始履行保密协议阿?

TOP

1、商业秘密是由法律规定并符合一定的条件才称为商业秘密,而不是企业自定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耷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自我离职之日起计算,是否只要公司未在之后的第一个月履行其支付保密费用的义务,即可视为保密协议自动作废”----------------还要根据你和公司的具体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是否可解除保密协议。
法律人,真诚为你遮风挡雨!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