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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帮我们,这些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员工

本主题由 吴昕蔚律师 于 2007-12-22 13:28 移动

帮帮我们,这些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的员工

律师您好:

        我是地税局一员工(临时工),从1996年6月2日上班至今(因为是单位干部子女),所以我的合同在这十一年间只签过4次,(每换一个局长签过一次),本单位从2007年1月1日起给交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合同工资是每月480元,现今劳动合同法己出台,单位出台文件要把我和我相同情况的员工转入县内劳务派遣公司,我想问一下,我们现在应该得到或应该享受的待遇问题。因为我们要集体找局长谈,请帮帮我告诉我这些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问题?是否应该从1996年6月2日起补交至2006年12月31日,相关的法律依据是哪条、哪款?

2、工资待遇问题?是否分年限发放工资标准,还是都按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发下去?

3、走劳务派遣问题?我们单位像我这种情况的有几个人,工作年限都达10年以上,如果走劳务派遣,是否保留工龄?我们是否可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4、我们这种情况的人应该享受的待遇有哪些?

可否详细说明一下,麻烦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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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单位就应该帮你们缴纳社会保险。从1996年开始补缴。
劳动法70、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单位支付的工资只要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允许的,低于这个标准的应该补足。
3、工龄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合同到期,双方都同意续签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单位应该签定。
4、临时工也有权享受奖金福利待遇,企业也要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有获得加班工资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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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律师的回复,忠心感谢

终于看到回复了,回复的非常好,感谢您,希望你身体健康,永远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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