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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算是收受职工押金吗?

本主题由 吴昕蔚律师 于 2007-12-22 13:10 移动

这种行为算是收受职工押金吗?

企业为每个入住职工配发床上用品及工作服,为了防止这些物品遭到恶意破坏,企业会在该员工入职前收60元的保证金(离职后归还),请问各位律师,该行为是否与<<劳动合同法冲突>>?

劳动合同法禁止企业收押金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毕竟很多企业一收就是上千元,而我们企业这种仅仅是物品借用保证金而已,数额也是一般职工都能接受的,所以想请教律师,如果我们企业该行为冲突了,是否有其他方法能保证到借用物品的完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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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你企业的行为与这一规定相违背。企业有义务为职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而不应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管担保数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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