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做法是违法的。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纠正思想上、行为上的偏差。学校的教育要符合该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能力和接受能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劝退、开除、取消学籍的方式对待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学校违反以下国家大法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