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会员
搜索
标签
帮助
繁体
新世纪法律网
»
法官/律师答疑 >>>进入法律咨询区
» 我该怎么办?
搜索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发新话题
发布投票
发布商品
发布悬赏
发布活动
发布辩论
发布视频
打印
我该怎么办?
本主题由 WXW 于 2007-12-25 15:50 移动
TGL1966
新手上路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1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2-25 00:32
只看该作者
我该怎么办?
我与两个朋友合伙做生意,我是出纳,由于自己不小心不知在哪儿搞错了一笔帐(10万元),现在结算的时候,我差10万元.到现在也没查清是在哪儿搞错的,这笔钱当然就该我自己赔了.可我没有这10万元赔啊,我该怎么向合伙人交待呢?他们会把我的住房拿去卖了抵债吗?那我住哪里呢?,我知道这笔帐该给人家,但我一时没有这10万元啊,我只有等今后挣来还了.请问:我该怎么做面对我的合会人?我该怎么办?我怎么使他们不拿我房产作抵押呢?请给予指教,谢谢!
UID
17718
帖子
0
精华
0
积分
0
阅读权限
10
性别
男
在线时间
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12-25
最后登录
1970-1-1
查看详细资料
TOP
吴昕蔚律师
超级版主
个人空间
发短消息
加为好友
当前离线
2
#
大
中
小
发表于 2007-12-25 18:47
只看该作者
你有义务证明这10万元的开支方向或资金流向,如果没办法证明,那只有你自负了。如果你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综上,如果你只有一套必需的生活住房,合伙人起诉你到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查封(只能活封,还让你居住但不能转让)而不能拍卖、变卖你必需的生活住房,但超过必需的生活范围以外的部分可以执行。
法律人,真诚为你遮风挡雨!
UID
5
帖子
1203
精华
0
积分
5844
阅读权限
150
性别
女
在线时间
289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9-17
最后登录
2008-8-20
查看详细资料
TOP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在线法律咨询
法官/律师答疑 >>>进入法律咨询区
域名专家在线 >>>进入域名咨询区
法眼看天下 >>>查看全部内容
资料查询求助 >>>进入求助区
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指南
最新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各地最新地方性法规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云南
贵州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最新法规释义
东盟十国法律法规及政策
泰国法律法规
印度尼西亚法律法规
越南法律法规
老挝法律法规
文莱法律法规
缅甸法律法规
菲律宾法律法规
新加坡法律法规
柬埔寨法律法规
马来西亚法律法规
法律圆桌交流区
综合法律交流区
合同/保险/担保/公司企业
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
婚姻家庭继承
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工伤
知识产权类
房地产/物权/物业
刑事法律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
法律考试
司法考试
法律自考
标准范本-合同与协议类
经营/买卖/业务类
各种联营合同范本
外贸报价单格式、各种外贸合同格式
各种承包合同范本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各种买卖合同范本
借款合同
代理合同范本
成立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协议范本
各种商品供应合同范本
婚姻/家庭/继承类
离婚协议书范本
财产分割协议
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协议
收养协议
知识产权类
房地产类
房产买卖合同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资产置换协议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店铺租赁或转租合同
劳动/人事类
各种聘用合同范本
各种劳动合同范本
贸易金融类
进口合同
委托代理类
其他合同协议(行纪/居间合同等)
标准范本-法律文书类
民事诉讼文书
民事起诉状
刑事诉讼文书
行政诉讼文书
域名争议仲裁专用文书
仲裁活动文书
公证事务文书
知识产权事务文书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
律师专用文书
司法工作文书
机关事务文书(公文/启事/事务文书)
公民日常实用文书(条据/书信/礼仪)
轻松一下
逍遥法外 >>>进逍遥区(灌水区)
广告发布专区>>>进入发布区
欢迎链接新世纪法律网
论坛管理
控制面板首页
编辑个人资料
积分记录
公众用户组
个人空间管理
网络是虚幻的,而我们是真实的,在这里,我们不只是法官律师,你也不只是当事人,我们是~~~朋友!
我们只想让你知道,当你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时,我们就在你身边!点击加入收藏,终生受用
...............10秒加入免费会员,终身享受个人法律顾问服务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终生受用
] [
10秒加入免费会员,终身享受个人法律顾问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终生受用
] [
10秒加入免费会员,终身享受个人法律顾问
]
管理员提醒:在解惑之余可千万别忘记了感谢我们特地邀请来的各位专家们在百忙之余所做的无私奉献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