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liwenli - 你好! 我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是20021101-20071031五年合同,2006年03月我

本主题由 吴昕蔚律师 于 2007-12-27 23:53 移动
你好!
   我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是20021101-20071031五年合同,2006年03月我辞职时老板还
让我在辞职书上签字,应是协商解除合同,但一直到现在不与我办理挡案事宜,且现在又
让我交纳违约金,合同上无约定(合同上第四条写:关于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
任,按《劳动法》第十二章的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我现在提出仲裁时,
还可能用交违约金吗?厂方是否已过仲裁时效了?厂方如要上诉到法院,法院是否能
赢。盼回!

TOP

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该协助办理工资结算、档案移转等后续工作,以方便让劳动者重新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采取种种借口刁难你,你应该马上走法律途径解决---申请劳动仲裁。另外,既然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一事,你完全不必要付,即便单位起诉也超过60天的仲裁时效了,起诉到法院也一样。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