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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chenwx-----共有的不动产(房子)如何分割?

本主题由 WXW 于 2007-12-28 18:16 移动

vickychenwx-----共有的不动产(房子)如何分割?

我的小爷爷和小奶奶及其女儿女婿外孙共同共有一套产权房屋(其实是小奶奶的孩
子),其中,女婿有7%的产权,外孙为50%,我小爷爷为43%。
  女儿女婿一直想把其房屋据为已有,并把老人赶出房子,因此采用了种种手段,包
括以好意为名,拿了他们的身份证想趁办理房产证时把名字全写上自己的,但幸亏小
爷爷不放心去了一趟,才及时制止(当时他们都已经填好表格了)。自此以后他们就
开始明里暗里地欺侮两位老人(尽管母亲是亲生的),直至老人磕头求饶,才宁人息
事。
  两位老人无法忍受此种屈辱,再加上房子在7楼,没有电梯,两位老人均已年过8
旬,无力天天上楼下楼,为安稳度过后半辈子,向女儿女婿提出以市价购买他们的那
部分产权,或愿以15万元把老人的产权卖给女儿(市价至少为25万),但女儿女婿公
开宣称这房子是他们的,等老人死了之后他们就能顺理成章地接收这房子,因此时时
拿话语刺激老人,公开盼他们早死,认为老人一死,他们一分钱不用出,房子自然就
是他们的。
  老人无法容忍此种日子,不想再把房子给这样的子女,因此想以赠与的方式把房子
赠给侄女,同时也办理了公证。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遇到了麻烦,按房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而可想而知,女儿
女婿是不可能会签字同意的,因为他们认定这房子就是他们的,尽管现在不是,等老
人过世了也就成为了他们的。
  这事也闹到了法院,但法院根据房产管理法37条,判决赠与协议无效,并不予支持
要求其女婿外孙配合办理房产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我也看过了物权法及房产管理法的相关条文,确实有此依据。但我不能理解的是,
难道就因为这一条,老人就必须把房子给欺侮他们的子女吗?难道老人对自己的房子
都没有了处置权了吗?如果对方一直不同意签这个字(事实上他们也肯定不会签),
那么就只能任这个房子落到对方手里吗?
  所以我想咨询的是,在何种情况下,能处理这种共有的房子?可想而知,老人还能
活多少年,是不是只要共有人不同意,这房子自始至终都无法自由处置?那不就意味
着后死的人占了便宜了?也就是说欺侮他们的人占了便宜了?
  求律师帮帮忙,提供一个妥当的方式,能让老人活着时开开心心渡过剩下的日子,
死了也能瞑目于九泉之下。我在这里给大家鞠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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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综上,既然物权法规定可以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那么你爷爷奶奶在女儿女婿不同意分割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分割。
法律人,真诚为你遮风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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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掌,,,,钦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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