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师,你好!
我在网上下了一份
纪委和监察部门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其中
第二十条 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
第二十一条 没有直接证据而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着客观联系;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定案。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时,不能定案。
请问,
我朋友这件事如果按这份规定是否会被纪委和监察部门认定为违纪?
此两个部门的证据收集、鉴别、使用是否和公安、法律系统存在很大的不一样?
还有,如果那名“小姐”出来做证,请问,她的证言能否成为直接证据?
[ 本帖最后由 天子 于 2008-1-12 07:02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