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未过户, 合同是否有效?
李某受其女儿小李之托,于2004年4月22日将小李在某小区内一套房卖给刘某,价款16.9万元。当时刘某付给小李房款5万元。同年5月1日,刘某又将剩余房款11.9万元全部付清。后刘某以所购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其购房款16.9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虽成立,但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刘某提出退房态度坚决,致使小李房屋的产权未能转移,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故应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将各自取得的财产相互退还给对方。故判决,一、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刘某退还小李某小区楼房一套,小李退还刘某楼房款16.9万元。李某父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李某受其女小李的委托,将诉争房屋卖与刘某,其行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李某与刘某就诉争房屋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现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买受人支付了房价款,出卖人亦交付了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转移,且李某父女亦表示愿意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刘某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充分,故撤消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