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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婚纱合同

婚纱合同

我男朋友2004年曾和其前任女友在某婚纱影楼签了一份婚纱摄影合同,并一次性付清了4000多元相应费用。但后来他们因感情不合而分手。今年我和男朋友论及婚嫁,于是带着以前这张婚纱摄影合同去影楼商谈拍摄事宜,并更改了一些合同条款,增加了一些拍摄内容,故以我和我男朋友的名字重新立了一张合同,以前的作废并由影楼收回。(04年的收费收据仍在我们手上。)但现在我不想去这家影楼拍婚纱照了,他们的口碑也不是很好,请问律师,这样的情况我能否依法收回我们的4000多元款项?多谢帮忙.
或者我们愿意承担违约的损失,这也可以。我们法律上会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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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上约定有违约责任,那么你们可以跟商家协商,表示你们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对方不愿意解除合同的话,可以要求你们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人,真诚为你遮风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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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影楼坚持不能退掉这份合同,理由是这份合同已经拖了这么长时间,早就过了有效期限(一般影楼合同边角上都会写明单子的有效期限是6个月),但是我们坚持虽然合同是04年签订的,但是交易其实一直都没有完成,而且顾客也没有理由没有享受到任何服务就白白损失这4000多元的损失。而且我们在07年9月的时候曾经去改过单子了,在法律上有没有可能认定合同应该从07年9月的那张算起?现在如果我坚持还是要退单,在法律上是否有法律依据?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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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上写明了“顾客违约,定金不退”,但我们当初是付清了4008的全部拍摄费用,而不是仅仅付了定金。
原单上没有规定其他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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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后来对04年的合同进行变更过,应该按新变更后的合同执行。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对双方来说就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象你们和影楼签定的合同是能够实际履行的,而你们又没有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也不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对方要求你们继续履行合同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你们一旦违约,就有可能丧失定金,至于预付款部分,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不予退还。

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你们的情况来看,如果你们执意要解除合同而对方坚决不同意,对你们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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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看了1月11号上海纪实频道的社会方圆,播放的是某客户要求与沪上某知名英语培训机构解除合同的官司,即要求退学。有几个学生是因为自己常常出差,而不能经常去上课要求解除和约并退还剩余学费,有一个是因为对其服务不甚满意而要求退款,法院均同意了,律师的解释为“消费者拥有契约选择权”,对于和约上某些不公平的条款,即使签过名也是无效的。我不知这起官司对我们的案例是否有些借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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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不适用判例。如果你和影楼签定的合同显失公平,你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财产。
法律人,真诚为你遮风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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