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身份证,是侵犯姓名权的侵权行为
盗用身份从事经营 公司侵犯姓名权被诉
汪先生因其居民身份证被盗用,以姓名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北京顺天润商贸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汪先生诉称,2000年6月21日,他在被告处购买摩托车一辆,因当时委托被告办理验车、上牌照等事项,而将居民身份证留在被告处。同年6月底,汪先生将摩托车提走,但由于被告原因,未能将居民身份证取回。同年9月,在汪先生的多次催促下,被告才将他的居民身份证返还。2005年3月,汪先生得知,在2000年6月至8月间,被告持汪先生的居民身份证注册登记了各种品牌型号的摩托车共计46辆,现上述车辆持有人已无法联系。
汪先生认为,顺天润商贸公司为了方便自己的经营活动,盗用汪先生居民身份证,该行为严重侵犯汪先生的姓名使用权,故诉请法院判令顺天润商贸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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