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以其职权,按一定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的使用前提是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即与有过失,过失相抵是与有过失的法律后果,因此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受害人也有过错。其次必须是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既相类似而又不相同。在无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中若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且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仅具有轻微过失,得适用过失相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过失相抵原则作了更为详尽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