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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什么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什么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重婚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关于可撤销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案例:家住江西的李霞(女)在广州被人贩子拐卖给陆丰市一山区农民赵某为妻,在赵某的强迫下,两人于1997年5月去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李霞原不想留在当地,后来觉得赵某对她好,又舍不得丢下孩子,想来想去,也就不走了,这样,至98年6月时,李霞就不能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该婚姻。

无效婚姻(包括已被撤销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此外,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给第三者。这是针对当前的重婚现象及有的人甘为“二奶”并以此作为挣钱的手段而提出来。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财产权益。


案例:某公司经理张伟(男)喜欢上女秘书郑玲,郑玲明知道张有妻子,但经不住张的诱惑与之同居,两人在郑玲的家乡又进行了结婚登记。尔后,张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供自己和郑玲居住。张伟的合法妻子王珊发现了丈夫与郑玲重婚的事实,愤然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的重婚罪。郑玲提出商品房是张与她同居期间买下并供两人用的,她可得一半产权。法院受理后,查明了张伟与郑玲的重婚及商品房是用张的钱买的事实,据此,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郑玲有期徒刑6个月,驳回了郑玲要求分割商品房产权的起诉,把商品房作为张伟和王珊的夫妻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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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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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往往是跟禁止性条件的婚姻连在一起的。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要件的男女结合形式,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有四种:(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参见《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形: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可撤销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可撤销婚姻的申请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的行使时效是从登记结婚起1年,注意特殊情况下是从解除限制人身自由时起1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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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乙肝病情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吗

问 :我与周某结婚时没有进行婚检,周某隐瞒了他患有“乙型肝炎”的事实。婚后不久我便有了身孕,前不久产下一个女婴。孩子出生后不到半天即夭折。我为之十分痛苦。究其原因,才知道周某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并正处于活动期,孩子的未能成活与此有着直接关系。周某欺骗了我,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置我与后代的健康于不顾,这种自私自利的品质是我无法接受的。我决定与他分道扬镳,周某表示可以离婚。但我不想以“离婚”的形式结束,而想申请婚姻无效,不知是否可以?


                  答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据此可知,你与周某的婚姻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乙肝”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若属于,婚姻归于无效;若不属于,则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是指从医学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都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至于乙型肝炎是否在此之列,我国相关法律迄今为止未作明确规定,但乙型肝炎患者结婚并生育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换句话说,乙型肝炎不是指定传染病,所以你据此提出的与周某的婚姻无效申请,当然也就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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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可以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受欺骗(欺诈)或者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是否也可以被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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