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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上签假名,供货商索要货款举证不能被驳回

验收单上签假名,供货商索要货款举证不能被驳回

 

  上海兴华科仪公司(下称上海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向购货的苏州某电脑公司(下称苏州公司)提供了货物,而且苏州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在“宅急送”快递签收单上签了名。但是苏州公司却认为该签名是伪造的拒绝付款,双方协商不下遂告上法庭。12月24日,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驳回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9月8日,苏州公司通过订单的方式向上海公司定购打印机6台,货值54900元。订单中写明了交货地点。2006年9月13日,供货方上海公司将6台打印机和6根串口线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交于宅急送快运公司,并委托该公司将上述物品送至苏州公司。但是苏州公司却表示自己根本没有收到这批货物,因此拒绝支付货款。为此上海公司将苏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苏州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而苏州公司则认为,该公司根本没有收到订单上所记载的货物以及增值税发票。而且在上海公司提供的宅急送快递签收单上的签名“王懿”并不是该公司员工王懿的本人签字。为了证明该事实,苏州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三份“王懿”本人的签名字样,其中包括在劳动合同书上“王懿”的签名。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快递公司签收单上的签名与苏州公司提供的三份签名字样在书写习惯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而苏州公司提供的签名字样则是在王懿应聘时所写。因此不能认定原告的货物已经有效送达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双方采用的是送货上门的交易方式,合同订立后,供货方应将合同所载物品送至苏州公司。供货方将合同所载物品交于第三方承运人宅急送快递公司并不能免除自己的交付义务,交付义务仍在供货方,供货方应承担证明其履行了交付义务的举证责任。法院遂依法驳回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张留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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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很多人也会犯类似的错误。在买卖交易中,如果不是即时付款的,出卖人在交货给买方签字验收时,一定要查明验收人的身份,买方是单位的,要求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一旦起纠纷,这就是一份关健证据,否则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法律人,真诚为你遮风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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