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夫妻关系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社会关系,很多时候还是同一利益的共同体,因此,相互之间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彼此享有知情权。但是,他们又都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又各自享有法律保护的的隐私权。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曾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当夫妻一方的隐私权内容是合法的,并对另一方不构成侵权,且没有任何伤害夫妻感情的私生活秘密时,就应该优先保护隐私权;而当夫妻一方的隐私权违反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甚至违反一夫一妻制度侵害另一方的配偶权、对另一方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时,这时候就应该优先保护知情权,所谓的隐私权不应再凌驾于知情权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