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性规定
上海市在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中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在共有人优先购买、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而出卖租赁物、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等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限制。可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在承租人、出租人和其他购买者之间,法律更多地是考虑到利益的平衡。
因此,在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的价格把房屋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果离开该特殊关系,任何人都不可能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就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再比如在继承、赠与等场合,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等情形,承租人也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