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欠条后,他又把东西搬走了,现告我欠款,我该如何答辩?
我出租房屋,原定3年,半年不到房客要退租,因他添置了电器要折价给我,经协商,我补贴他5000元,终止合同。我写了欠条给他,待结清水电费后支付。但他却留了一把钥匙,在我换锁前一天把电器搬走了,我找他要电器,他说不是他拿的,但他承认他还有一把钥匙,第二天派人送给我。他到外地去了,他也没再问我要钱之事。一年半后,他告我欠款,我现有电话录音,主要内容是“我找他要电器,他说他不知谁拿的,但他承认他还有一把钥匙,第二天派人送给我。”我还有他派来送钥匙的人的交接单,上面写明了我家的电器给他搬走了。现我改如何答辩?谢谢高手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