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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本主题由 admin2 于 2008-1-30 18:34 移动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况

  1、因车辆被盗、被抢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属于车辆所有人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车辆所有人尚失了对车辆的管理和支配权,车辆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在质押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因车辆被质押后,车辆所有人尚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支配,不再是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归属者,这种情况下则应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批复基本上明确规定了,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的车辆所有人;也就是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如果名义车辆所有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辆所有人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辆所有人也承认其是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辆所有人可不承担责任。
  4、机动车送交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由修理人或者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送交修理或者保管期间,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车辆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而修理人或者保管人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理应由修理人或者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
  5、对于未经车辆所有人的允许,擅自驾驶车辆所有人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车辆所有人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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