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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临时工属于什么范畴?

本主题由 admin2 于 2008-1-30 22:34 移动

单位临时工属于什么范畴?

我于1998年9月到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上班做文职工作至今,从当时上班到现在,并未签定任何合同(因我父亲是该局正式公安人员,当时对我是作为照顾内部子女)。

    到现在工作已有九年多,除每月工资400元,无任何其他待遇,也未办理任何保险,我想请问一下,像我这种机关单位里所谓的“临时工”,到底属于哪种用工范畴?我能否享受《劳动法》里用工条件的待遇?如果不能,我又该凭借什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力?可否要求单位为我办理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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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没有什么'临时工"的概念,只要是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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