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结束了,哪些彩礼可以请求返还?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特别是农村广大地区,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送彩礼则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道程序,其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因此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审判实践中,在彩礼返还问题上,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返还范围。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我们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双方亲友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的花费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2、诉讼主体的确定。在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只是说“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那么这里所说的给付方是否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呢?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彩礼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因此当事人的父母有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也是可取的。因为在习俗中,一般是一方父母送彩礼,也是对方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保管。所以,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实为可取之处。
3、时限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因中止恋爱关系发生的彩礼纠纷,一般应在明确中止关系后二年内提出。而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时限也不宜过长,审判实践中往往掌握在两年之内,如果当事人结婚多年并且共同养育了子女,往往婚前接受的彩礼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再让接受彩礼方返还此款显然不妥。
4、彩礼返还比例。一般应考虑原被告双方的经济状况,导致双方退婚、离婚的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