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拒捕是否涉嫌抢劫罪?
案情:
今年1月12日,张某在平果县一商场门前购物时,陆某趁其不备,盗窃张某挎包里的现金250元,他人发现后即喊:“有人偷钱了!” 张某发现身后站着陆某,即抓住其衣领不放,质问是否偷了他的钱,声称要报警。心虚的陆某急于逃脱,抓住张某的手使劲挣脱,2人均向后摔倒并拽断了张某的包带,陆某起身逃离现场。张某紧跟着追过去。陆某跑到一巷道内,见张某仍紧追不舍,便停下说:“我没有偷你的钱,你再追,我弄死你!”张某听后有些害怕即不再追赶。数日后陆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的行为属盗窃犯罪后转化为抢劫,涉嫌抢劫罪。理由是:陆某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当场发现并抓获,为了急于逃脱当场使用暴力将张某推搡跌倒,后又在逃跑过程中以语言恫吓张某,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陆某实施的盗窃所得250元现金未达到“数额较大”。且其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张某当场抓住,为了急于逃走在挣扎中将张某摔倒在地,又在张某追赶过程中用恫吓的语言威胁,迫使张某因害怕放弃追赶,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的危害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补充理由如下:
首先,陆某实施盗窃行为被张某当场抓住后,急于逃走在挣扎中将张某摔倒在地,以及在张某追赶过程中用恫吓的语言威胁,迫使张某放弃追赶,从形式上属于我国《刑法》第269条“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但因其仅盗得250元,既未达到盗窃犯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也没有接近“数额较大”,且无严重情节,依法不构成盗窃罪。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陆某的行为均不具备规定转化为抢劫犯罪的上述情形,故依法不能以盗窃后转化为抢劫犯罪论处,而应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