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的公证文书有效吗?
我父亲06年1月与一家寄卖公司以同光典当行的名义签订了以房屋作抵押(我父亲只有一处住房)的典当合同,后再07年,这家寄卖公司提出重新签订合同,双方的主体分别是:寄卖公司和我父亲。仍以房屋作抵押。期间,在我方好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强制公证手续,形成了公证文书,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现在的问题是这家寄卖公司以已经发生效力的公证书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方房产(不知何等原因,06年就下达了以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由的民事裁定书编号为721号,该裁定书的日期出现错误即盖章日期比批准日期提前一天,而今年又下达了相同年份和编号另一份内容不同的民事裁定,裁定中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我方在规定日期前还款否则自行搬出住房,而且这份新的民事裁定还把欠款金额写成了226.862元,而不是22,6862元,这个错误仍然存在于法院卷宗内,没有更正。)
我现在的主要诉讼请求是法院撤消民事裁定书,重新审判,另外我想知道是否可以通过申诉来撤消民事裁定书,如果申诉能够立案,胜诉把握有多大,是否可以推翻以前法院所作出的裁定,谢谢大家了,很急的!
我方承认借款的事实存在,只是想要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 本帖最后由 kanmiyoun 于 2008-3-10 15: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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