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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学校不给教师买养老保险违法吗?

学校不给教师买养老保险违法吗?

  我在一所二级城市的大学任教,2005年7月与学校签定了引进人才合同(服务期5年)及聘用合同(服务期3年)。引进人才合同明确写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规定:发放5万安家费及配置家用电脑一台,我们必须服务5年,5年期间学校代管我们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学校为我们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若违约我们需向学校交纳赔偿金=成本+违约金。违约金为1年1万。
  2008年1月,我向学校申请辞职,由于放假,当时并没有批复。可是学校却停发了我的工资,(但我交了申请后寒假仍然担任了函授班的课程)开校后学校没有通知我回来办手续,我自己回来后发现学校将批复日期写为我申请的日期,(这一批复仅有人事处长的签字,但没有盖公章)而且要求我缴纳5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退还证件。最重要的是我提出转社会保险的时候发现学校并没有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若我转走也不给我出示视同缴纳的证明。理由是事业单位都没有办理,且没有相关规定。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说事业单位不属于他们管。但我们在学校又没有编制,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向谁申请调解。学校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了?如果违法,我是否不需要缴纳违约金。
  另外,我最后就违约金及养老保险不能搭成一致协议为由,申请复职,学校也不同意。我应该怎么办。
  请各位指点迷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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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专项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不过,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要继续履行。即在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在新劳动合同法新施行后,即使部分条款不符合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应视为有效,并继续履行。因此,估计你还是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万事和为贵,诉讼是最不得已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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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在学校没有编制,但你和学校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学校应该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的行为构成违法。你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仲裁委不予受理,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就解除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求学校继续履行合同,安排复职,否则也可按上述救济渠道维权。
万事和为贵,诉讼是最不得已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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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学校不缴养老保险这种行为已属违法,那我提出辞职就不应该有违约金这一项啊,因为按这样子说学校违约在先。依照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我还应该缴纳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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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肯定要缴纳社会保险,不缴的要补交。至于违约金的问题,王律师说得没错,如果你的合同是在08年1月1日之后签定的就可以按你所说的做,不要承担违约金。
法律人,真诚为你遮风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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