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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招生报酬引起的纠纷

因招生报酬引起的纠纷

3月13日下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进行庭前质证,在质证中将有491名证人出庭作证。在当天下午两个多小时的质证中,已有8名证人出庭。据估算,如果这491名证人均一一出庭作证的话,整个庭前质证将持续约20天时间。质证结束后,法院才开始正式进入庭审程序。

  据了解,这起合同纠纷案的被告是玉林华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告是该校的招生专干梁女士,而491名证人全部是该校的学生。据当天出庭作证的一名学生说,他们这次出庭是学校的莫校长安排的。

  原告梁女士对记者说,2006年她是该校的招生专干,专门为该校到各初中招收愿意就读中职的初三毕业生。当时,她与学校签订了有关招生报酬的合同,合同约定:她每为该校招到一名学生,将获得700~800元不等的劳务费。

  由于报酬优厚,所以当年的4、5月间,她和朋友一起到玉林、贵港等地的初中建立关系,并游说学生在选择中职学校时优先选择“华港”。经过努力,当年9月份,她共介绍成功的学生达到491人。当她按照合同向“华港”要求兑现近40万元酬劳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甚至否认这些学生是由她介绍到“华港”的。为此,2007年6月,她一纸诉状将“华港”告上了法庭。

  对于梁女士的说法,玉林华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莫校长显然不认同。他对记者说,当时该校与梁女士签订委托招生合同后,实际由她带来学校的学生只有3人,他们已按合同约定给予了报酬。那491名学生事实上都是自行到学校报名就读的,不是梁女士介绍来的。为了证明这一点,所以他向法庭提请这491名学生出庭作证。

  3月13日下午3时许,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开始质证。当天下午,8名学生出庭作证,他们均声称自己到“华港”就读,是自己看到招生简章并进校园参观后作出的决定,没有人代为介绍的过程。

  梁女士认为,提请证人是被告的权利,但出庭证人都是“华港”的学生,目前他们与该校仍有利害关系,所以她认为这种做法“意义不大”。

  据介绍,莫校长原本是提请在庭审中传唤491名证人,但法院考虑到如此众多的证人出庭,必将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进程,所以将这批证人安排到庭前质证程序。据估算,按每名证人平均出庭15分钟计算,这491名学生一一出庭作证,证人出庭时间将持续大约20个工作日,而后才开始正式进入庭审程序。(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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