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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自杀 保险公司拒赔

投保人自杀 保险公司拒赔

女子郭秀琴在家服用药物后死亡。保险公司认为是属于自杀,拒绝赔偿其66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郭秀琴家人不认可,双方诉至法院。昨天,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郭秀琴为自杀。这也是北京市首次以法院判例形式认定被保险人自杀。

  2006年12月20日晚10点,刚刚跟男友吵过架的郭秀琴被发现死在床上。根据警方调查,郭秀琴死亡时身上没有外伤,死亡系大量服用抗惊厥药物“苯巴比妥”中毒死亡。据了解,因郭秀琴患有癫痫,家中常备有苯巴比妥。据此,警方下达《调查意见书》,认为“郭秀琴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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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秀琴生前在信诚人寿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三份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终身寿险。合同约定,如果郭秀琴在保险期内意外身故,其父母将获得总额达66万元的保险金。但如果郭秀琴在投保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郭秀琴死亡后,家人向信诚人寿提出理赔。2007年4月10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认为郭秀琴之死属于除外责任范围,不予给付。郭秀琴家人不服,将信诚人寿告上法庭。

  20日,东城法院一审驳回郭秀琴家人的请求。

  以案释法

  意外致死须有侵害对象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和一般认定,意外致死的原因必须是外来的,同时必须有侵害对象,有侵害事实。但警方的调查显示,郭秀琴身上没有外伤,是超剂量服用苯巴比妥致死,没有侵害对象和事实。

  结果意外不构成意外

  主审法官表示,只有原因意外才构成意外,结果意外不构成意外。也就是说,发生事件的原因不是意志能支配的。法医学、毒药学、病理学专家都证实,苯巴比妥正常服用量应是1到2片。根据郭秀琴血液苯巴比妥含量推算,她的服用量在20到40片。郭秀琴是健康人,没有误服的可能。因此,不可能是意外服用。

  有自杀意图可认定为自杀

  主审法官表示,自杀与意外的区别在于,自杀是受主观意志支配的主动行为。警方证据显示,郭秀琴与男友认识并同居后双方经常吵架。郭秀琴几次用割腕、服药等自杀的方式威胁男友。郭秀琴死亡前一天还与男友吵过架。在排除正常死亡、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致死原因后,郭秀琴大量服用药物,可认定为存在自杀的意图并实施了自杀行为。因此,认定郭秀琴是自杀。(京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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