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侵犯作者权益更为严重的“书生现象”
在查阅三面向公司资料时,意外发现了另两起关于著作权纠纷的案件——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该案案号为(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败诉;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6)海民初字第23352号] 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同一家公司以权利人和侵权者不同的身份牵涉著作权纠纷,到底该公司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呢?难道也有三面向公司同样的“维权模式”?又为什么牵涉著作权侵权呢?
在百度上搜索“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了很多意外的发现,该公司“使命是用数字技术取代纸张应用,使越来越多的信息以数字的形式存在并使用,让信息流逐步取代纸张流成为工作、消费的主要载体。”,该公司所经营“读吧网拥有十多万独家签约的作者以及海量的数字图书、期刊和原创作品,仅仅用了数月时间就超越了已经营多年的同类网站,在消费者喜爱的网站评比中获得数字图书类第一名”。通过该公司网站上的介绍,应该是一家致力于网络出版、数字图书馆等业务的公司。不过拥有十多万独家签约作者为何又牵涉诸多著作权纠纷呢?
这个疑问同样被一篇网络上发布的该公司员工的帖子解开了。在DONEW社区(
http://free.donews.com/viewthrea ... &extra=page%3D1)、IT市场营销(
http://www.itcmo.com/caogen/2008-03-09/1889.html)、百度贴吧(
http://tieba.baiducom/f?kz=335107852)均发现同一标题的帖子《致以前的老总王东临-一个原书生员工的贴子》,以现身说法讲述了该公司数字版权获得的来龙去脉。
“回想起来这个工作也实在好做。每天花个一两个小时就足以应付了。签几个协议书还不简单,到时如果不够数,找几个哥们帮下忙,一人签上几十份,嘿,同事这么干的可真不少。反正这协议书不用盖章,只需写字。接班的新同事可能要问,能行吗,不是有电话核对吗?嘿,这个环节本来就不需要,本来就是做给王老板看的,或者说是给idg看,让他们相信这些作者受权的真实性。我还是从比我更早进入公司的一个姐(也早离职了)那里学来的,她说这么做好将部门任务完成上去。让某市某省的朋友找几个公用电话号码,再造些人名证号,填上就行了。打电话确认过去,没人接,嘿,作者出国了,不在家,等,没人接,对,就过关了。”
十几万独家授权作者原来由此而来,如此大规模的侵权,真实得令人难以置信。
再看看书生公司牵涉的其他著作权案件:
铁竹伟诉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05)海民初字第24845号]撤诉
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唐广良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2号]败诉,赔偿30000元;
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无限新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7)海民初字第3669号]胜诉,获赔15320元;
2007年10月,七位在中国文坛颇有影响的知名作家——李鸣生、张抗抗、张平、卢跃刚、王宏甲、邱华栋和徐坤联手将北京书生公司告上法庭,起诉事由为著作被书生侵权,索赔金额总数为160多万元。作家李鸣生这样评价:书生公司打着书生旗号欺骗天下书生!
……
胜诉、败诉;维权、侵权……一个通过造假的方式获得授权的公司,竟然要为作者维权,作者的权益真能得到保护吗?和三面向公司的“维权营利”模式很像,但对作者的伤害却更为严重,这样的行为恐怕已经超出了著作权的范围,以其内部员工的描述,适用刑法也不为过吧。
3、谁应该得到保护?
自然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原始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继受著作权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权的财产权,而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则只有保护的义务。
上文提到的三面向公司、书生公司通过协议形式(甚至假协议)“取得”了著作权的财产权,除了对财产权享有权利外,也应对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负有保护义务,但是恰恰相反,其旨在营利的“维权行为”,只关注财产权,却侵害了作者的人身权。人身权不限于署名权、名誉权等。
但是在三面向公司“维权”风波中,作者廖星成等一批文章作者却成了最为尴尬的角色,他们的文章不断因被侵权而提起诉讼。但因为廖星成是学界新人,本来想靠网站发表文章来扩大知名度,但是现在网站都不再转载他的文章。尽管涉讼案件廖星成等作者没有出席,但是廖星成向法庭出具了这样一份声明,可以说明问题:
声明
本人于2005年1月21日、2005年2月26日和2005年5月31日分三次将自己发表在相关网站上的文章共34篇(最后一篇发文时间为2005年5月29日)的版权转让北京三面向版权有限公司,其最初本意是使本人的文章能出版发行。
但鉴于近期社会上流传本人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进行一系列版权诉讼活动,由此对本人声誉造成了很大影响一事,特声明如下:
一、目前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用本人转让给该公司的文章进行诉讼一事并非本人主张,其相关个案的诉讼本人也不知情,此纯属该公司个人行为。
二、截止到目前为止,本人并未收取该公司在版权诉讼中的侵权补偿费。
三、从声明之日起,对本人转让给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文章凡是以本人名义进行诉讼的均属对本人名誉权的侵犯,本人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权利。
同时,对未经本人允许,擅自变更本人文章署名或改动本人文章内容等的侵权行为,本人亦将保留相关权力。
特此声明
声明人:廖星成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