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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转移赃物也被判刑

帮朋友转移赃物也被判刑

明知是赃物,还帮朋友转移,虽然没有获取赃款,同样触犯刑法。4月18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杨某和顾某常在一起吃喝玩乐,平日里见面也是称兄道弟。2007年四五月份的一天,顾某、吴某(均已判刑)等人到江西省玉山县万年青水泥厂,偷盗厂区内的铁两吨多,堆在厂区的围墙外。第二天晚上,顾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欲雇佣其农用车帮忙运送偷盗来的铁,并毫无隐瞒地告诉被告人杨某铁是偷来的。被告人杨某碍于朋友情面,在明知铁是偷盗来的,仍然帮助顾某等人,用其农用车将顾某等人偷盗来的铁运送到废品收购店,卖得赃款人民币3600余元。经群众举报,顾某等人被抓获,杨某也东窗事发。经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铁价值人民币4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胜金明知该铁是顾某、吴某等人盗来的,却仍然帮助他们用农用车将该铁运往废品收购店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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