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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试用期合同

试用期合同

请教:
    如果单位在试用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经济补偿经与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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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Agnes 于 2008-4-22 16:40 发表
请教:
    如果单位在试用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经济补偿经与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劳动法》规定,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用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新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司到底有没有在劳动人事管理上犯错。所谓的「犯错」,最常见是企业未缴足社保、超时加班,或是未发足员工加班费等,如果是因公司不对而支付员工的部分,便称为「赔偿金」;反之,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只是依法进行的补偿,便称为「经济补偿金」。
法律人,真诚为你遮风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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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吴律师的详细解答,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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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也不需要支会经济补偿经,"那如果这样,公司首先告诉要与劳动者签订3年的合同,那试用期可约定为六个月,而在这六个月中公司就可以唯所欲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随便找个借口便可以把劳动者解雇??反正又不需要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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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这个录用条件也不能由公司说了算,而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
法律人,真诚为你遮风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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