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物权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现在是不是应以物权法为准.如果是.那么如果一个案例是物权法实行之前办理的抵押手续.以旧的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是四年.现在是两年.那么这个案例中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我想问的是.该抵押权人能否以当时办理抵押权时适用的是司法解释.而要求依然按司法解释寻求支持呢.假如目前还未起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