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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混同?
本主题由 君子兰 于 2008-6-18 17:19 移动
蔡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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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7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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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混同?
一、混同概述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
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二、混同的成立
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三、混同的效力
《
合同法
》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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