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卖淫女的意志同样构成强奸
作者:沈莉波 庄莉莉
三人嫖娼不付嫖资,遭到卖淫女拒绝后,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对其实施轮奸。日前,这起轮奸案在北塘法院审结,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吧密谋找“小姐”不付嫖资
2007年7月21日晚,在锡城某网吧,小王与网友小兰聊得正投机,得知小兰是个卖淫女后,突发奇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与小李、小刘商定后三人一拍即合,“咱们不付嫖资,那个女人要是不同意就打她几个耳光。”随后,小李、小刘各自拿出50元交给小王用于开房间。小王凑足了200元钱交给小李去开房间,并叫他去与网上结识的“小姐”小兰碰头,“开好房间后打电话通知我们”。小王和小刘交代小李。
遭“小姐”拒绝 三人强行轮奸
2007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小李将不知情的小兰带到了本市某旅馆207房间,小兰先要求付钱,“我们今天就不付了,你能怎么样!”小兰听到这话,知道上当了,便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小李不容分说,上去就殴打小兰,瘦弱的小兰哪里经得起打,无奈之下只好与其发生了关系。这时,小王和小刘也来到了房间,小兰不同样愿与二人发生性关系,小王就威胁说“再敢反抗,就把你的衣服扔到楼下去”小兰沉默了,而后小王和小刘先后对她实施了强奸。
法网恢恢 十年牢狱之灾悔之晚矣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王伙同被告人小李、小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违背妇女意思,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三被告均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均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共同商定不付嫖资强行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小王用言语威胁等方式、被告人小李用殴打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三被告人均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略有差异,但均是积极实施强奸行为的实行犯,故不应区分主从犯。
故法院判决被告人小王、小李和小刘三人强奸罪名成立,分别判处十年六个月、十年三个月和十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