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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关于劳动法规定正班时间与加班时间问题??
Ag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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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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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规定正班时间与加班时间问题??
请问下
律师
:
劳动法
有规定必须上满正班8小时/天之后才能算加班吗??
一个月需上足21.75天(即174小时/月)之后,其余时间方可算加班时间??否则将由加班小时里面扣除而补足白班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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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6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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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原则上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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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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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谢谢吴律师的回答!!可能是我表述的不太清楚,我想问的是:
一个礼拜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即公司按每天上8小时算正班,如果一天上班不足8小时,或者换个方法说,一个礼拜上班不足40小时,公司扣除加班小时以补足白班40小时,这样是否行得通??
[
本帖最后由 Agnes 于 2008-8-4 10: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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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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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保证员工休息一天。这只是一个很原则的规定。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在钻空子,尽管不合理但也并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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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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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就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企业才会钻这个空子,更甚的是,五月份其中有两天(均为礼拜五)也因停电未上班,老总要把那两天调到这个月随意两个礼拜天补上,这样是不是过份了??可行吗??
[
本帖最后由 Agnes 于 2008-8-4 16: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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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4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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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可行。这种现象多了,法律永远是滞后的,也不是万能的,所以有时靠企业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尽量保证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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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5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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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遇到上述这种情况,不自觉的企业,劳动者只有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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