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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最重要权利:工伤认定申请权

工伤职工的最重要权利:工伤认定申请权

作者:苗继军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的劳动行政执法、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一再表明:工伤认定申请权事实上成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最重要权利。现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研讨,做一简要说明,以希引起广大劳动者对该权利的充分关注和重视!(为行文的方便,下面所讲的工伤职工都是指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因工伤亡或应按因工伤亡对待的劳动者)

    一、为什么说工伤认定申请权是工伤职工的最重要权利?

    简单的说,工伤认定申请权是工伤职工的最重要权利有两大理由:

    其一,工伤认定申请是获得工伤赔偿的程序起点。

    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不能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则双方的工伤争议势必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解决。如果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则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劳动能力鉴定,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工伤认定一定要依照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申请启动。所以说,工伤认定申请是获得工伤赔偿的程序起点。

     其二,如果因超过法定时效而未行使工伤认定申请权,可能导致工伤投诉无门。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申请权分别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如果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该权利,则会导致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从而无法取得《工伤认定书》。而《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各地都纷纷规定:没有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申请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起诉予以驳回。如: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 第十三条“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问题”规定:“工伤认定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作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2、全省(江苏)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争议案件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是工伤做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工伤认定结论。故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以申诉人不符合申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工伤无异议,仍需由劳动保障部门做出工伤认定,避免将来发生新的争议。”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4、……

    有人认为:劳动者的工伤劳动争议被驳回起诉后,还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其实是对现实司法实践的一种理想化的想法。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两条司法解释明确将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排除在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依照人身损害事由提起诉讼的结果可想而知。

    即使工伤职工的起诉被人民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受理,工伤职工的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还有疑问:工伤事故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在举证责任、归责原则等等上存在的重大区别,给工伤职工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索赔的道路布满了荆棘!

    ——而避免上述麻烦的唯一简单且高效的方法就是及时行使工伤认定申请权。从这个角度上讲,工伤认定申请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称其为是最重要的权利。

     二、如何行使工伤认定申请权?

     其一,牢记时效。

     正确行使工伤认定申请权,最重要的是要牢记申请时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则劳动者就拥有了工伤认定的申请权利,该权利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不行使,则该权利就会丧失;第二,和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的协商时,如果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进行书面确认。

    其二,要注意保存和搜集有关证据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的劳动行政部门,除要求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相关旁证材料原件(如:旁证、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3、事故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路线图);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

      5、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刑事案件的);

      6、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7、工伤认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为此,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和搜集上述有关证据材料。

     其三,正确认识工伤认定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利救济途径

     要认识到: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不同意见,但司法实践中,执法和司法人员一般将工伤认定作为行政行为,一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能在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中直接进行工伤认定,多数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能依照劳动者的申请委托劳动行政机构进行工伤认定。按照这些理解,工伤认定一定要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从而对工伤认定的争议也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解决。为此,劳动者要注意如下权利行使问题:

       1、一定要在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

    及时你无法提交有关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申请时效,也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这是启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前提。

       2、在不被受理的时候,一定坚持要劳动行政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果劳动行政部门拒绝出具书面材料,可以尝试对口头答复进行录音。

       3、在不被受理,或对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定要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行政复议。

    现在,对于工伤认定行为是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理解已经不存在争议,换句话说,要想对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决定或者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对其提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据此, 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作出工伤认定之后的60日内,如果不服,必须及时提起行政复议。

        4、在不服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一定要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劳动者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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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不错,是篇好文章,很多东东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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